开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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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开除争议[1]
开除争议是指由开除处理引起的争议。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
目前,处理开除争议主要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有《企业职工奖惩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等等。此外,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也可作处理依据。
产生开除争议的原因[2]
1、用人单位依据“厂规厂纪”滥加开除职工。用人单位有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利,但这些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没有效力。
2、用人单位为打击报复而开除职工。例如,某公司职工王某是人大代表,在人大开会期间,就本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健全、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状况向人大会提出议案,建议人大成立专门调查团对各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普查。经普查,王某所在公司被责令停产整顿,公司经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有损公司声誉,因而依内部规章开除王某。本案中,王某向人大提出方案是其法定权利,公司开除王某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3、因其他原因开除职工。这里“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因女职工生育的问题。《劳动法》对在怀孕或哺育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但用人单位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无视《劳动法》的规定,而借各种名目将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开除。例如,某合资企业女工李某1991年结婚,在1992年怀孕后企业按规定准予其休产假;但生育后不久便离婚,小孩由男方抚养;1993年又结婚,1995年8月怀孕后,企业方以已经给过一次产假为由,只批准1个月产假,而且只发生活费,否则就予以开除;产假届满后,李某不能坚持正常的工作,企业便予以开除。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企业方只批准1个月产假已经违法,况且借故刁难职工并予以开除的行为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