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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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项目质量[1]
建设项目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建设项目合同中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它通常体现在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外观质量与环境协调等方面。
建设项目质量是按照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经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各个阶段而逐步形成的,而不仅仅决定于施工阶段。
建设项目质量包含工序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和单位工程质量。
建设项目质量不仅包括工程实物质量,而且也包含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项目建设参与各方为了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所从事技术、组织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
建设项目质量的特点[1]
1) 影响因素多
2) 质量波动大
3) 质量变异大
4) 质量隐蔽性
5) 最终检验局限大
影响建设项目质量的因素[1]
1) 人的因素
2) 材料的因素
3) 方法的因素
4) 施工机械设备的因素
5) 环境的因素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1]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提高建设项目质量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它的目的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按既定的工期完成一定数量的达到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它的任务就在于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用企业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建设项目实物质量。
1) “质量第一”是根本出发点
2) 以预防为主的思想
3) 为用户服务的思想
4) 一切用数据说话
(1)质量教育
(3)质量管理的计量工作
(4)质量信息
(5)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6)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是以保证和提高建设项目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能和活动合理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而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有机整体。一般应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和健全专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建立灵敏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
3)实现管理业务标准化、管理流程程序化
(2)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形式
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的基本形式是PDCA管理循环,通过四个阶段把生产经营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有机地联系起来。
第一阶段是计划阶段(P)。
第二阶段是实施阶段(D)。
第三阶段是检查阶段(C)。
第四阶段是处理阶段(A)。
质量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就是反复按照PDCA循环不停地、周而复始地运转,每完成一次循环,解决一定质量问题,质量水平就提高一步,管理循环不停地运转,质量水平也就随之不断提高。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管理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依据是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1)我国的工程质量检测体系是由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所组成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国家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各级检测机构的工作权限
国家检测中心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7)质量认证制度
所谓质量认证,是由具有一定权威,并为社会所公认的,独立于第一方(组织)和第二方(顾客)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通过科学、客观的鉴定,用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的形式,来表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某一组织的质量管理的能力符合特定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相应法律法规和顾客要求。
质量认证不实行终身制,质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间认证机构对获证的单位还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获证单位在质量管理中有较大、较严重的问题时,认证机构有权采取暂停认证、撤销认证及注销认证等处理方法,以保证质量认证的严肃性、连续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