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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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高度指室外地坪至檐口顶部或女儿墙顶部的总高度。在计算日照间距的时候如果女儿墙非实心,则可以减去非实心部分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计算[1]
建筑高度是指主体建筑高度,由室外地面至房檐高。屋顶上部的电梯间、搂梯间,水箱等附属物,当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0%时,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坡顶房屋,按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建筑高度具体计算公式是:
H=ZX3+R+1(单位:米)
H——建筑高度,
Z——层数,
3——层高基数(亚热带区),
R——裙房系数(每层裙房加1-2米);
1——女儿墙高度。
如图所示,即为按上述要求考虑的烟台市城区的高度分区图。全区共分为四级,即一级控制在≤14米,二级为12—24米,三级为20—30米,四级为36-80米。在此基础上,又根据文物和景点保护的要求,将全区分为严格控制区与非严格控制区两类,在非严格控制区内,为考虑沿街或某些地段构图等的特殊需要,允许有10%的建筑可按需要提高一级,具体控制由区段的城市设计控制。在中心区考虑有一个制高点。
此外,建筑高度控制除考虑城市空间结构等要求外,尚应考虑飞机飞行的要求(主要是考虑直升飞机),如芝加哥中心区规定高楼不超过65层(225米)。
为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和体量、国外很多城市还规定了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如芝加哥控制在1:16以下,旧金山在1:14以下。在此之外,又附加了一个放宽限制条件矿即如在基地内留出公共广场,建筑物的底层透空并向公众开放,或建筑上层向内,收缩,高度可适当增加。这些规定虽有“空子”可钻,但它毕竟对城市景观和城市环境起了有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