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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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指广告在交付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之前,广告内容必须经过检查核对,并将检查核对意见和结论以一定形式表示出来的规则。广告审查制度是保证广告真实合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参加广告审查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广告客户在委托广告经营者办理广告业务之前,应当审查自身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办理和准备好应当提交和交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依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广告证明文件出具手续时,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承接广告业务时,应当审查广告内容,对内容失实、违法的不得承办。
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查看广告客户有无做某项内容广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超出广告客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时,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
(2)审查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查看广告是否含有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查看广告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否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广告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
(3)审查证明文件,查验广告客户应当提交和交验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当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结论。
1、根据广告管理法规审查。广告管理法规对广告客户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做出了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承办广告和出具广告证明时,应当依照广告管理法规确立的规范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逐次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内容的,应当要求客户删除,广告客户拒绝删除的,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决定。
2、依据证明文件审查。广告管理法规对广告客户委托经营者或广告证明机关承办或出具广告证明,应当提交和交验的证明文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应当依据客户的证明文件对广告进行审查,检查广告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内容相符合,凡无合法证明、证明不齐以及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决定。
广告经营者审查广告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1)承接登记。对委托办理广告业务的客户,首先将其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广告联系人姓名、职务等)和广告内容、提交和交验的广告证明记录在案。(2)初审。广告审查人员依据广告管理法规和客户提交和交验的证明文件对广告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是否合格的结论意见,并记录在案。(3)复审。广告业务负责人对经过初审的广告,再次进行审查,最终做出审查是否合格,是否接受广告客户委托的广告业务的决定,并签署意见。(4)建档。有关承接登记和审查过程的记录材料在决定承办或不予承办后,按照一定规则将上述材料归档,以备查验。
广告经营者未依法审查广告就承办广告业务的,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除行政法律责任外,凡由此给用户和消费者及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因审查不严或未进行审查就出具证明的,要承担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由此给用户和消费者及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广告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是:(1)有未依法审查广告就承办广告业务或出具广告证明的行为。(2)虚假或其它违法广告行为的最终产生,是因为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证明出具机关依法审查广告内容造成的,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具备上述条件,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