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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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陷阱(Market Tr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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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场陷阱[1]
市场陷阱(Market Trap)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故意采用各种不诚实的、虚伪的或欺诈性的手段,蒙蔽、误导、诱骗消费者,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并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市场陷阱的危害[1]
“市场陷阱”的大量存在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对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1)侵害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金钱、时间、精力、精神甚至肉体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消费者在进入市场时已失去安全感。
(2)干扰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侵犯了其正当的经济利益,损害了这些企业及产品的声誉,甚至会出现所谓的“格雷欣”现象(如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
(3)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使消费者、企业和社会为了防范、控诉和整治“市场陷阱”而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价,大大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造成社会财富的大量浪费。
市场陷阱与“经济人”[1]
市场陷阱的存在是与“经济人”假设密切相关的。所谓“经济人”是指在市场中活动的有着自己独立的利益并总是为着自己的利益而行动的市场经济行为人。它影响着市场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行为特点,行为效应、行为规范、价值取向等内在机理进行分析。“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为取得最大的“投入—产出”效率,总是通过对市场上各种经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在众多的利益集合中经过比较选择一种最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可能形式,并据此选择和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一般会产生两种行为效应:一种是既利己又利他的,在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增长和满足的同时;也会使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得到增长和满足,这是一种正效应行为方式,或者叫“外部经济行为”;另一种是损人利己的,自己利益的增长和满足是以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损害为代价的,这是一种负效应行为方式,或称“外部不经济行为”。“市场陷阱”是“经济人”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内驱力的支配下选择的一种负效应行为方式。
市场陷阱的遏制[2]
l.完善立法
有关治理“市场陷阱”的法律方丽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不全。目前我国仅出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刑法》的有关部分。连最基本、最紧迫的“反垄断法”都迟迟不能出台。与发达国家几十上百部有关法律相比相差太远。对在自然垄断掩护下的行政垄断种种恶行法律简直是无能为力。二是现行法律对“市场陷阱”行为界定范围过窄、过偏、过粗,执法难度大。三是惩处量罚、量刑偏低,难以威慑此类犯罪。
2.惩治腐败和失职
“市场陷阱”没有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是难以形成规模和气候的。近几年媒体许多次曝光完全证明了这一点。官商沆瀣一气是其屡打不死、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对此,必须用铁腕查寻租,追商业贿赂,办渎职失职,对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公务人员,即使在经济利益上个人丝毫不染,未发现、不查处、查而复发都是失职,不称职,起码应予下岗。
3.勤勉监管,协调执法,依法惩处
“市场陷阱”问题,行为方式复杂,涉及法律和执法部门较多。目前在法律条文和执法细节上亦有不少欠明确之处,亦不排除有法律和执法的“盲区”。各地在解决此问题时,必须由首脑人物统一协调,公正执法,依法惩处。按照现行法律的力度,真正做到依法惩处,也可收到明显的效果。而现在普遍的问题执法不严,惩处乏力。特别是未做到“使违法者在经济上无利可图”。
4.提高认识,铲除地方保护主义
规模化的“市场陷阱”确能给某些地方(部门)带来一定的利益。虚假的繁荣是官员们的政绩,税收、有关收费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丰富了小金库。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经济利益是暂时的,它是以牺牲本地(部门)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为代价的。这些行为直接恶化地方的经济结构,扰乱了市场环境,毒化了社会风气,根本上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以罚代法,不仅直接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对本地经济而言无异于是饮鸩止渴,当肥皂剧收场时对本地经济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