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权利质押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什么是对外权利质押[1]
对外权利质押是对外质押的一种,是指以下列权利的对外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出质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不能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需要注意的是,出质人为他人债务向受益人提供对外权利质押时,所担保的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
- ↑ 《办理担保案件法律依据》编写组编.办理担保案件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