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入结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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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入结汇制是指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除允许存入现汇的账户的都必须按照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收入结汇制的规定[1]
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后,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结汇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境内所有中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并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包括:
①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②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
③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④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2)境外投资等外汇和个人所有外汇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但其用于支付境内费用部分,应兑换成人民币支付。包括
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④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
⑤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⑥个人所有的外汇。
进行结汇的外汇收入的项目[2]
进行结汇的外汇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规费、罚款等,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境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险金等,外国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