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业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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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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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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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写《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如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未发生纳税事项或重大税收违纪行为的,则由纳税人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及其剩余的空白发票,并将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范围。如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事项却未申报纳税,或发生重大税收违纪行为的,则应实施税务检查和税务处罚,随后再将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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