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范围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什么是国际服务贸易范围[1]
由于国际多边谈判的原则规范并不能明确地界定国际服务贸易范围,因此人们对这个概念就有了自己的理解。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两点:一是看该项目是否确实属于服务业产品的交易,即交易对象是否具备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不可贮藏,并且是非实体形态的;二是看该项目是否严格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贸易概念。属于服务业产品,但并不进入国际经济往来的项目,当然不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如“为政府当局实施职能的服务”等。然而属于服务业产品,也参与国际经济往来,但却不严格符合贸易的定义,如服务项目的国际间单方面转让(由一国无偿地向他国提供的服务),服务要素的跨国投资等,也必须从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中排除。只有那些符合严格贸易概念的服务产品的国际交易,才被视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
根据这样的界定标准,国际服务贸易范围作归纳性的定义是:
(1)国际运输(海运、空运和陆运);
(2)国际旅游;
(4)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软件和资料服务;
(7)国际电讯服务;
(9)国际租赁服务;
(11)国际视听服务;
(12)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
(13)商业批发与零售服务;
(15)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是指以国际经济关系中国际收支流量的统计项目为依据。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项下,除商品贸易和无偿转让以外的所有可以引起国际收支的“实际往来”内容,都可以归属到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也就是说,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不但包括了狭义国际服务贸易所涵盖的所有内容,还包括了资本报酬项下的收支——利息、股息和利润。在这里,一般地把资本要素的跨国流动视为资本要素的跨国服务,其利息、股息及利润就是资本要素服务的报酬。当然,如果把资本要素的跨国流动视作投资,则利息、股息及利润的流量被划入国际服务贸易的流量就完全是统计意义上的。不过,目前国际上广泛接受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基本上是属于广义的。
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原则规范[1]
在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上,1986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第1次把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程之中,并设立单独的谈判组与货物贸易谈判分轨进行。1990年底,经历了近4年的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组于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后又经过若干年修正,于1993年底形成正式协定,并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本”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正式签署生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部分第1条对服务贸易范围和定义的规定是:
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3、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
4、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
该定义中的“成员方”指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约成员国。此外,关于“服务”的概念,《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是:
1、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外,本协议所指的“服务”系包括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
2、所谓“为政府当局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系指既不是商业性质的,又不与任何一种或多种服务相竞争的各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