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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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游者(International Vis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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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旅游者对旅游发展具有的重要作用,多年以来,一些国际旅游机构与组织对国际旅游者做出了不同的定义。
(1)国际联盟统计专家委员会的定义
1937年,国际联盟专家统计委员会(Committee of Statistics Experts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曾对“国际旅游者”或“外国旅游者”定义为:“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的人”。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①为了消遣、娱乐、家庭事务和身体健康方面的目的而出国旅行的人:
②为出席国际会议或作为各国公务代表而出国旅行的人;
③为工商业务而出国旅行的人;
④在海上巡游过程中登岸访问的人员,即使其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也看做旅游者。
但是,下列人员不包括在旅游者之列:
①到某国就业任职者;
②到国外定居者;
③到国外学习,膳宿在学校的学生;
④边境居民日常越境工作的人:
⑤边境临时停留的旅行者,即使在境内时间超过24小时也不算做旅游者。
(2)罗马会议的定义
1963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国际性旅行和旅游会议,即罗马会议。会议出于统计工作需要,对1937年国际联盟的定义做了修改和补充,就各国对旅游者的统计口径做了新的规范,并提出了“游客”(visitor)这一总体概念。在“游客”下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夜旅游者,即称为旅游者(tourist);另一类是不过夜的当日往返者,称一日游游客或游览者(excursionist)。具体定义如下。
①游客指除为获得有报酬的职业以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自己常住的国家去访问的任何人。
②过夜旅游者,即到一个国家作短期访问至少逗留24小时的游客,其旅游目的可属下列之一:其一,消遣(包括娱乐、度假、疗养保健、学习、宗教、体育运动);其二,工商业务、家庭事务、公务出差、出席会议。当日往返旅游者,即到一个国家作短暂访问逗留不足24小时的游客(包括海上巡游旅行者)。
这个定义不包括那些在法律意义上并未进入所在国的过境旅客(如没有离开机场中转区域的航空旅客)。同时,该定义以来访者的常住国而不是国籍为标准来确定是否为游客。
1968年,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世界旅游组织的前身)通过了这一定义。197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旅游委员会也采纳了这个定义。由此,关于国际旅游者的技术性定义,人们基本上取得了共识。白此以后,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国际旅游者的统计,大都以此定义为标准。今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采纳罗马定义。
(3)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
世界旅游组织(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WTO)在1981年出版的《国内与国际旅游统计资料收集与提供方法手册》一书中,使用排除法,对国际游客的统计口径做了界定,并向全世界推荐。
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国际游客计算:
①为了娱乐、医疗、宗教、家庭事务、体育活动、会务、学习或过境进入另一国家者;
②外国轮船船员或飞机机组成员中途在某国短暂停留者;
③停留时间不足1年的外国商业或公务旅行者;
④负有持续时间不足1年使命的国际团体雇员或回国进行短期访问的旅行侨民。
但是,国际游客不包括下列人员:
①向目的国移民或在该国谋求职业者;
②以外交官身份或军事人员身份进行访问者;
③上述任何人员的随从人员;
④流亡者、流浪者或边境上的工作人员;
⑤打算停留1年以上者。
国际游客又分成国际旅游者和短程国际游览者。国际旅游者是指在目的国的住宿设施中至少度过一夜的游客。短程国际游览者是指未在目的国住宿设施中过夜的游客,其中包括乘坐游船的乘客,这些乘客可能在所停靠的港口地区进行多日访问但每天回到船上住宿。短程国际游览者不包括正在过境途中的乘客,如降落于某个国家但未在法律意义上正式进入该国的航空班机上的过境乘客。
(4)中国国家统计局的定义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来我国的海外游客日增,国家统计局为了统计的需要对国际旅游者做了以下界定。凡纳入我国旅游统计的来华旅游入境人员统称为(来华)海外游客。
海外游客指来我国探亲访友、观光、度假、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其中,外国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华侨指持有中国护照,侨居外国的中国同胞;港澳台同胞指居住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的中国同胞。同时并规定,游客是出于上述目的离开长住国(或地区)到我国内地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其中,长住国(或地区)指一个人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内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或虽然在这个国家(或地区)只居住了较短的时间,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国家(或地区)。
按照在我国大陆访问期间停留时间的差别,海外游客划分为海外旅游者和海外一日游游客。海外旅游者是在我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停留至少一夜的海外游客,又称为过夜游客。海外一日游游客是未在我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而是当日往返的海外游客,又称为不过夜游客。
但是,下列人员不属于海外游客:
①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随从人员;
②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外交人员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
③在我国驻期已达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
④乘坐国际航班过镜,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我国口岸的中转旅客;
⑤边境地区(因日常工作和生活而出入境)往来的边民;
⑥回大陆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⑦已经在我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我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侨民;
⑧归国的我国出国人员。[1]
国际旅游者的法律地位[2]
国际旅游与国内旅游不同,它涉及到不同国籍的旅游者的跨国流动。虽然,旅游者的跨国流动对于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但基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的要求,各国均设置了出入境管理制度,以规范旅游者的国际旅游。对一个国家而言,对国际旅游者的限制包括入境和出境。
(一)出境与入境制度
1.入境制度
依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有权自主决定外国人(旅游者)的入境问题,即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外国人人境,是一国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但在事实上,由于世界各国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进行跨国经济、文化及社会交往的需要,一般各国均不禁止外国人为了合法目的而入境,如为了旅行、游览的目的而进入一国境内。随着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交往的逐渐增多,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和交通工具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日趋频繁和密切,各种身份人员的出境、入境等现象亦十分普遍,从一定意义上说,目前世界上已没有拒绝外国人的国家。
现代各国,一般都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入境,同时又规定外国人入境时必须持有护照并办理签证手续。护照是由主权国家签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有效证件,公民出入境在国际间往来,必须持有本国政府颁发的护照。这既是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也是一项国际惯例,并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签证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人入境或停留的许可证明,通常表现为在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盖印签注,旅行签证即是其中的一种入境签证。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考虑,通过签证这一法律手续对入境申请者实行审查,主要涉及政治的、经济的、卫生防疫的、道德的和法律方面的审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外国人人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也有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友好交往,往往在双边或多边协定中规定,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免办理签证手续。例如,北欧各国在1957年签署了《废除边境检查护照制度公约》,允许签约国公民自由往来;欧盟成立后已经在成员国内取消了签证的制度。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繁荣旅游市场,有很多国家单方面简化相关手续,免除签证。如为了吸引更多的中国游客来访,韩国政府不仅逐步允许免签证入境,还准备在机场周边开发具有旅游、休闲、购物等多功能的综合城市。但“9·11”事件之后,为防止恐怖主义袭击,美国自2004年起,要求凡年龄介于14岁到80岁的美国签证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签证时留下指纹,同时在持签证入境时接受两手食指指纹扫描及数字拍照,供检查证照的官员核对。从2007年11月29日开始,美国国土安全部要求所有入境美国的非美国公民在入境检查时接受双手食指指纹的扫描。日本人境管理局2007年11月20日开始按照《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部分改正法》,在机场和港121对入境外国公民采集指纹,拍取脸部照片。
世界各国基于对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内法中规定,某些外国人不得入境,如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但是一国不得基于种族等原因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入境,否则会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不仅无助于国际旅游业的发展,反而会制造国际社会的不和谐音符和紧张气氛。
我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适应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扩大内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于1985年1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从1986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外国旅游者入境的有效证件为:护照、签证和旅行证。对于入境旅游者进行“一关四检”的检查制度,即海关、边防、安全检查以及卫生防疫和动植物检疫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准入境。不准入境的外国人还包括: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来中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来中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有精神病或可能危害公共场所健康的传染病的;不能保障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2.出境制度
在一国旅游的外国人,需受该国国内法的限制。对于符合国内法出境规定要求的国际旅游者,所在国没有限制的权利。国内法对于国际旅游者出境,出于国家主权和国内事务的要求,设置了必要的条件,例如须办理签证手续,付清捐税或所欠债务,了结民事、刑事诉讼事宜等。对于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应允许其依照居留地国法律的规定,携带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财物离境。同时,各国法律普遍规定,负有一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对国家利益构成损害的本国公民不能被批准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在上述不准出境的事件得到处理,不准出境的理由消失,主管机关宣布准予出境后方能出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在特定的情况下,依国际法,一国有权限令外国旅游者在一定期限内离境或者将其驱逐出境。但是,国家不得滥用此项权力。如1955年《欧洲居留公约》规定,在其他各方境内正常居住的缔约国各方国民,除非威胁到国家的安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化,不得被驱逐。
(二)国际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国际旅游者在旅行目的地国一般被视为外国人,因此,国际旅游者待遇标准通常遵循国际法上有关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种。但是,一国应该给予在其境内的外国人何种待遇和哪些权利,一般由目的地国国内法予以规定。如乌克兰《旅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外国旅游者的法律地位。外国旅游者在乌克兰境内的法律地位由乌克兰《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法》和其他的乌克兰法律法规以及有乌克兰参加的现行国际条约和政府间协议规定。
1.国际旅游者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一国通过法律或条约的规定,以对待本国国民的同样方式对待外国人,将本国国民所享有的权利,也同样地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使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平等的待遇,其目的在于保障内、外国人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歧视。国民待遇适用在旅游领域,是指进入一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具有与该国国内旅游者同等的待遇,享有同样的旅游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外国旅游者和本国旅游者一样,享有旅行游览权、旅游服务了解权、旅游服务选择权、安全卫生权、监督权和索赔权等权利,同时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保护当地旅游资源、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义务。此外,依通行的附条件国民待遇原则,一国通常有权以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规定国民待遇的例外,如在战争或戒严等紧急状态下,限制外国旅游者的旅行自由,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通过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给予在其境内的不同国家外国人以平等待遇,即在一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人待遇一律平等,保证在外国人之间不存在歧视。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单方面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有限的最惠国待遇。鉴于国际旅游的特殊性,各国都倾向于给予外国旅游者在若干方面优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在办理签证、海关检查方面简化手续,如签发专门的旅游证件,自用车辆不需申报,相互承认驾驶执照,为外国旅游者设立免税商店,放宽携带外币或其他财产的数额,在交通方面实行旅游价格优惠,外国旅行者所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给予程序优先,责成旅行社先予以赔偿,然后由旅行社追究有责任的第三人,建立入境旅游者退税制度,等等。
2.国际旅游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国际旅游者在一国境内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等法律文件之中,并主要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形式体现出来。
(1)权利。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境内享有下列合法权益,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义务。在中国境内的旅游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3)法律责任。外国人包括外国旅游者,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罚的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