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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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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1]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的教育服务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特征[1]

  教育服务贸易的对象是教育服务产品,教育服务产品是教育机构为满足人们的各种教育需求而提供的服务产品。这些产品既不同于实物生产部门所生产的有形的消费品资本品,也不同于其他服务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国际教育市场上教育服务产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但不管教育产品具有如何丰富的内容,服务都是教育服务产品的基本特质,正是由于教育服务产品的这一特质。决定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特征。

  1.无形性

  无形性是服务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服务的无形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与有形的实物产品相比,服务的特质及其组成服务的元素,很多都是无形的,让人不能触摸或凭肉眼看见其存在;其次,服务使用后的利益也是无形的,它要使用一段时间以后,享用服务的人才能感觉到利益的存在。教育服务作为服务的一种,同样具有无形性这一服务的基本特质。学生消费者在接受教育服务之前,对教育服务是难以用视觉、触觉、听觉、味觉和嗅觉感知的。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向顾客介绍教育服务的具体形态,服务消费者通常只能在主观上知道服务的种类。并在消费服务之后感知服务的结果。学生消费者主要从教育服务过程和教育服务效果两个方面来感知教育服务质量。

  教育服务的无形性特征,使得教育服务贸易也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教育服务贸易并不像有形的商品贸易一样,人们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看见商品的跨国界移动,大多数教育服务的进口出口往往是无形的。教育服务的无形性特征给教育服务贸易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统计上的困难性和复杂性。由于有些教育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并不是以看得见的形式经过海关,而是通过网络远程信息传输等看不见的方式跨越国境的,往往无法由海关进行统计。因而,国际上和世界各国所搜集的教育服务贸易的数据是相当有限和很不全面的。目前各国所搜集的教育服务贸易数据大多以境外消费,即出国留学贸易方式来统计教育服务贸易的数据,其规模远远小于其实际规模;二是政府管理上的困难。教育服务贸易作为无形贸易,不同于货物那样在通关时加以海关措施予以控制管理。对教育服务贸易的管理只能通过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来达到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教育服务贸易进行有效的管理比较困难。

  2.不可分离性

  与有形商品的贸易相比,教育服务贸易的标的物教育服务具有的一个典型特征是,教育服务具有不可分离性的特征,即教育服务的生产消费具有同时性。教育服务的生产过程就是教育服务被消费的过程。教育服务的这种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使得大多数教育服务不可能像有形产品一样,可以贮存运输。教育服务的这样一些特征,使得在教育服务的贸易过程中,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必须存在某种形式的接触,要求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必须参与到教育服务的生产和贸易过程中。国际教育服务传统上是学生到教育机构完成他们的学业。但是,随着跨国办学和远程教育的开展,这些正在发生变化,深刻改变了传统的教育服务传送过程。一国的教育服务提供者,为使远在千里之外的他国学生消费者能够购买和消费其教育服务,就必须使自己在物理上与他国的消费者接近,必须通过生产要素的移动和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学生所在地建立商业存在或吸引学生来本国学习。因此教育服务贸易必定涉及到教育服务出口国在进口国的开业权问题,涉及到移民政策和投资限制等问题。当然,某些教育服务其生产和消费过程是可以分离的,或者说可以与教育服务生产者相分离,如跨境交付提供的教育,但教育服务贸易的不可分离性仍是广泛存在的。

  3.异质性异

  质性是教育服务的一个基本特征,不同的生产者提供的服务质量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生产者提供的同一种服务,由于消费者不同所享受到的服务结果也会有所不同。不同的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质量有很大的差别,许多教育机构经过多年的历程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和特色。尤其教育发达国家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国际教育服务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所以教育服务的异质性使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更为激烈,并且今后教育机构的声誉、品牌形象将成为竞争的焦点。在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中,发达国家的教育服务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4.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教育服务贸易的特殊性,使得教育服务贸易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与商品贸易相比,显得特殊而复杂。由于教育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使得教育服务贸易可以绕过各国海关的监管,因此,各国主要不是通过海关措施、而是通过国内立法和规章来实现对教育服务贸易的管制。这样教育服务贸易必然涉及到各国复杂的法律、法规等问题,而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又涉及到一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政治经济和国家主权等问题。各国主要利用国内立法对教育贸易进行管理,而国内立法更强调国家利益的安全性和教育主权利益。因此,各国常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国内立法对教育服务贸易设置重重障碍。而且由于各国国内立法所涉及到的法规领域范围广泛、内容庞杂,在灵活性、隐蔽性和保护力等方面使教育服务贸易壁垒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显得有过之而无不及。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类型[1]

  GATS第一条规定的“服务”指除政府当局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之外的所有一切服务。这里的“政府当局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是指非商业性的,不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各类服务。也就是说,凡是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除了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外,凡带有商业性质的教育活动或相关行为,所有成员方均有权参与其教育服务竞争。服务贸易被定义为以下四种服务提供方式见(表1):

Image: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及其市场现状.jpg

  ·跨境交付(cros8一bordersupply),指一成员方在其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如通过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形式提供的教育服务。

  ·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指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必须进入服务提供国,比如一国人员到他国的学校或科研机构留学、进修与学术访问等。

  ·商业存在(ccrrrnercialpressence),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任何成员方境内建立商业实体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者跨越国界,与对外直接投资联系在一起,比如一国企业或学校到他国直接开办独资或合资学校、培训机构等。

  ·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persons),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并暂时居住在服务消费国,比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中国教师或科研人员到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就职等。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2]

  (一)境外消费是教育服务最主要的提供方式

  目前,由于GATS允许各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采用市场准人原则,大多数国家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开放持谨慎态度,并且是逐步开放教育服务市场。与其他方式相比,境外消费受到的限制较少,从而对双方影响最大,是教育服务贸易最主要的方式。根据联合国统计处发布的全球教育服务贸易数据,2005年美国教育服务贸易出口额位居世界第一,达到141亿美元,在进口方面,美国也位居全球第一,达到40.3亿美元。教育服务出口占本国服务贸易比重最高的是澳大利亚,达到11.8%。

  (二)跨境交付存在着巨大的增长潜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虚拟大学的不断出现,教育服务贸易中跨境交付形式将更多地与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形式结合,潜力很大。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开始通过远程教育课程、在线教育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提供跨境远程教育。目前,尽管这一活动的收人总额(规模)较小、水平较低,但已开始显露出勃勃生机。预计这一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发展速度可能比留学生人数的增长速度更快。

  (三)商业存在势头进一步旺盛

  由教育机构在境外设立跨国性分支机构,向其提供教育服务是近两年来增长势头旺盛的一种教育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例如,过去几年澳大利亚的大学在南非、海湾家园、马来西亚和斐济建立海外校园,以及其他合作教学项目等。2006年有超过三十八万名外国学生在澳大利亚本土学校读书,而且预计将来在国外的澳大利亚学校读书的学生数会迅速增加。又如在我国上海,目前已有147所中外合作的学校。可以预计,随着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深、高科技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教育供货商在境外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的机会将更多。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靳希斌主编.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研究:理论、规则与行动.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5.
  2. 靳希斌编著.教育经济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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