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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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债调换[1]
国债转换又称国债调换,是指政府变更以前发行国债的债权关系,并以新国债转换以往尚未清偿的原有国债。
国债调换的形式[2]
- (1)自愿调换
自愿调换是指在实行国债调换时,规定调换与清偿完全由债权人选择,也就是债券持有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或是以其持有的旧债券调换新债券,或是要求偿还本金。这种调换,政府只提供给债权人各种选择的机会和条件,但对债权人的选择不作干涉。对绝大部分国债,各国政府在调换寸都尽量让其债权人自由选择,特别是在经济正常发展,财政收支平稳时期,更是以自愿调换为主或是完全的自愿调换。但对永久性国债或无期国债,如果没有政府的允许,其债权人就缺乏自由选择的权利。实施自愿调换,实际上是政府偿清旧债和发行新债的合并活动,对于债券持有者来说不会带来利益损失,反而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对自已有利的国债进行渊换。
- (2)强制调换
强制调换是在实行国债调换时,政府规定债权人必须以其旧债调换新债,没有选择还本与调换的权利,是强制原债权人承受的一种形式。这种调换,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得以实施的。作为债权人只能无条件的接受调换新债的举措,故而常常在国家经济波动很大,财政严重困难时期?政府才有可能采取强制调换,或以强制调换为主的方法。实施强制调换,由于债权人无选择的余地,因而对其利益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国债调换的方法[3]
国债调换方法具体有五种:
1.减息增本法。就是政府以低利率的新债券调换旧债券,并将新债券利息减少部分合算本金,加进新债的本金中交付于债权人。这种调换,虽然可以减少政府对利息的支付额,但是将来偿还本金的数额增加了。只有当国债本金增加额小于或等于利息减少数时,政府负担才会减轻或不变。因此,这种方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将旧债负担延续到将来,起延缓债务的作用。
2.减息增募法。即指调换时国债利息率降低,政府每年用于支付利息的费用减少,于是,政府用偿债费用中省下来的部分加募新债。具体做法是,政府不变更原来利息数额,而是按照新旧两种利息率计算出两种利息,并合算在新债利息率下获取旧债利息额所需本金数,由持券人加缴新本金(即新旧债本金之差额),由债权人缴给国家:例如,有旧债100亿元,原债利息率为14%,现用年息10%的新债调换。经计算旧债利息为14亿元,如按新债10%的利率计算,达到14亿元年息的新债本金为140亿元。
由此应由债权人加缴新本金40亿元。采用这种办法,国家财政的偿债负担并没有增加,但获取了一笔新的资金收人。这种方法必须在市场利率跌落与必要时才可采用。
3.增息增募法。它是指政府以高利息率的新债调换低利率旧债券,同时将新旧债券之间的利息差额折合为全金,由债券持有者加缴的调换办法。这种办法,国家可以募集到新的资金,与第一种方法相似,所不同的是,国家可以在募集新的资金时,是以债权人缴纳。这种方法应当在金融市场利率升高、原发行债券因利率低而价格跌落于面额以下时期采用。
4.减本调换法。它是指以低面额新债券调换高面额1日债券,同时不变更对持券人的利息支付额的一种调换债券的方法。这种调换方法,实际上是以平时偿付的利息数额中的一部分转作本金,若按本金计算利息,则新债的利息高于旧债。因此,如在市场利率下降之时采用这种方法调换旧债,债券持有者可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同时,由于每年付息总额不变,政府也可因此获得债券总额减少的利益。
5.低利调换法。它是指政府以低利息率的新债券调换高利息率的旧债券,同时,债券本金不变的一种债券调换方法。采取这种方法,政府可获得利益,但债权人都要蒙受损失。不过,在市场利率日趋下降时,若债权人持有国债的机会成本较小,那么,对政府采用低利调换债券也是易于接受的。
政府在进行债券调换时,一般都有利于国家方面,而对债券持有者不一定有利。因此对于调换国债的时机、技术以及发行条件的变更,都必须慎重确定,为此,应注意调换国债券的有关事项:
第一,国债调换应尽量在经济发展趋向高涨之初以及市场利率低落之时进行。这是因为,在经济发展趋向高涨之初,社会资金通常较为充裕。因此,市场利率不高或下降,而国债调换的目的常常又是为了减轻债息负担,显然这是进行国债调换的恰当时机。
第二,如果调换国债的目的在于谋求债息负担的减轻,那么调换不宜借此增加国债的本金,否则一方面降低国债的利率,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国债规模,其结果仍然会增加政府今后的负担而未能达到减轻国债负担的效果。
第三,调换国债利率不能低到市场利率之下。这是因为,国债利率过分下降会使国债行市下跌,将会影响国债持有人的经济活动,甚至直接涉及国债信誉下降。
第四,国债调换之前,必须保守秘密,以防投机。假如国债调换公布或泄密实施的期间过长,就极有可能造成持券人在减息之前脱手,并在利息减低后再买进,从而获取投机收益。如果在减利调换之前债权人将大量政府债券出售,就会加大对资金的需求量而造成利率上升,增加调换国债的难度。因此,国债调换之前必须保守秘密,一旦公布国债调换,就应该在很短时间内实施。
第五,对接受国债调换者,可给予适当的政策鼓励。例如对旧债的利息收入需课税;则调换新债利息收入可免税减税等。
国债调换应注意的问题[2]
政府进行国债的调换,一般都是对国家有利,而对债券持有者则难免不无损失。因而对于调换的时机、技术以及条件的变更,必须慎重确定,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引起不良后果。
(1)国债调换应尽量选择在经济发展趋向高涨的初期以及市场利率低落之时进行。这是因为,在经济发展趋向高涨的初期,社会资金通常较为充裕。因此市场利率不高或下降,而国债调换的目的常常又是为了减轻债息负担,虽然还是进行国债调换的恰当时机。
(2)如果调挽国债的目的在于降低国债的利息负担,那么调换时不宜借此增加国债的本金。否则一方面降低国债利率,另一方面又增加国债规模,其结果仍然会增加政府以后的负担,而不能收到减轻国债负担的实效。
(3)国债利率虽可通过调换降低,但不能低于当时的一般市场利率之下,因为国债利率过分下降,会使国债价格跌落,从而影响债券持有者的经济活动。特别是会引起持券者大量脱手债券,造成政府债信下降,进而影响政府以后的国债发行。
(4)国债调换之前,必须保守秘密,预先公布时间不宜过早,以防投机。假如过早公布,若金融市场行情在此期间发生变动,势必会影响国债利率的调整。而若调换的目的又旨在减低利息,则持券人必会借此投机。在利率减低前将债券脱手,待利率减低后再行买人,获取投机利益。如果在减利调换之前债权人将大量政府债券出售,就加大了对资金的需求量而造成利率上升,这样便会增加凋换国债的难度。因此,在国债调换之前,必须保守秘密,不可泄露风声,一旦公布国侦调换,就该在短期内实施,不宜拖得太久。
(5)明确规定调换国债的新债偿还期,以增强国家信用度。在国债调换时,不妨明确宣布在几年内偿还,以利持券人作长期打算,待新债到期时,应该严格履约偿还,不能多次减息调换,否则,会降低国家信用,损伤持券人的利益。
(6)对接受国债调换者,是否考虑给予适当的利益。例如,对旧债的利息收人需课税的,则调换成新债后的利息收入可以免税或减税,或对持券人给予固定的利益,如英国1932年的国债调换,就曾规定对于接受调换者,予以一镑现金的利益。以上办法都有利于国债调换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