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确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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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管理是指决定商标的归属或存灭。包括商标的注册、变更、转让、续展、撤销和注销。
商标确权管理是商标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政府商标管理的关键,因为只有明确了商标权的归属,才能保证商标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1.商标确权申请量近几年来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
2.商标注册量快速上升,同时,大量的注册商标事实上已变为无主商标,如商标注册人消亡,但这部分商标仍留存在商标局的档案中,并成为阻挡他人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
3.引入了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程序。
4.商标确权的驳回理由进行了重新的细化。
5.我国商标法律关于商标权主体和商标权客体范围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
- 首先,商标权的主体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变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其次,商标权的客体增加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立体商标。
- 最后,还增加了共有商标的规定,即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这些规定扩大了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我国政府传统的商标确权管理模式是在商标局对确权申请的初步审定阶段采取全面的审查,不但审查形式要件,审查驳回的绝对理由,而且对驳回的相对理由也进行审查。这种制度被称为“审查原则”,即政府不仅维护公共权益,而且帮助企业对其私权的冲突也进行把关。实行审查原则对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是起到很大作用的,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但在确权管理的初审阶段实行审查原则却使政府变成某种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不能体现法制精神,不利于培养企业的商标意识;随着商标基数的大量增长,政府在主动判断商标近似的难度出越来越大,而且政府对商标确权的初步审查是只针对当事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在商标局的档案库中进行相同近似的检索,很难保证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大量的无主商标成为驳回他人确权申请的理由;政府的审查权限和政府的人员规模也必然随着商标确权申请量的增长而增长,这也是不符合改革精神,不利于政府精减机构、精减人员,不利于“小政府大社会”目标的实现;申请量的增长还将导致审查周期的加长,对企业的商标战略是很不利的。
政府在确权管理中应实行不审查原则,即对于商标确权申请,商标局只审查形式要件,审查驳回的绝对理由,而对驳回的相对理由不进行审查,由利害关系相关人根据后续程序进行解决。
欧洲共同体的商标主管机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采取的就是不审查原则,即不对在先权进行审查,在先商标所有人可在商标申请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或在商标注册后基于相对驳回理由提出无效申请。
不审查原则是商标制度发展的方向。当然,当前在中国实行不审查原则会出现短时期的商标使用秩序混乱,但政府可以逐步规范现行的审查原则:
- 首先,政府应制定、公布并严格执行审查标准。
- 其次,政府应公开审查信息,使当事人能够通过网络进行自主查询。
- 第三,政府要善于运用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提高审查的效率。
- 第四,政府应将商标确权的时间表进行细化管理,并将商标审查过程公开化,使申请人及时了解情况。
- 第五,政府要实行审查员负责制,强化审查员的责任意识,并将审查员的绩效与报酬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