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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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使用的管理[1]
商标使用的管理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于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的管理活动。
商标使用的管理机关[2]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商标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商标法》,监督商标的正确使用,制止商标的滥用等。
商标使用的管理具体内容[1]
1.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根据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分不同情况,责令期限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所有人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如不申请注册,即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但其商标仍然可以使用。但使用未注册商标应遵守如下规定:①不得违反联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②不得冒充注册商标;③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对于违反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禁止性规定的上述三种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3.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和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3]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