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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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
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但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委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受托代理资产的增加,贷方登记受托代理资产的减少。其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尚未转出的受托代理资产价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簿”,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例]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海外华侨组织委托代管实物资产一批,价值500000元人民币。根据代管协议,该批财产于次年用于西部扶贫项目。会计部门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理资产50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500000
次年,该组织将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理负债50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500000
[例]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中北公司委托代理接受货币捐赠300000元,准备用于西南地区老年白内障治疗专款。该组织会计部门根据有关凭证,填制记账凭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30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300000
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理负债300000
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