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原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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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原始主体是指因作品的创作而直接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就是“作者”。
1、自然人作者
作者作为一种精神文化成果,是人对于某种思想观念的表述,是认得思想、情感和精神状态的延伸。任何自然人,只要创作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均可以成为作者,而无须其他前提条件。
一部作品的形成,需要人付出大量创造性智力劳动;没有智力创造活动,就不会有作品的诞生。因此,只有实际从事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并获得了成功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作者。那些为创作作品仅仅提供或搜集资料的人,仅仅提供物质条件或做了组织工作、其他辅助工作的人,甚至是提供了某些想法和建议的人,只要没有实际参加作品的创作,而不是作者。
2、视为作者的组织
因为组织不能直接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组织只能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被“视为作者”。《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例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成功经营的经验加以总结,安排其员工依其意志、价值取向,代表公司执笔写作作品,并由公司承担作品的责任,则该建筑工程公司便可被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3、作者身份的确定
《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项规定是确认作者的基本依据。其中所说的署名,指以惯常的方式署名,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可。
推定署名者为作者,就意味着只有署名者才可以行使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并在必要时维护相关的权利。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所遵循的一个原则。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作品上的署名者仅是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署名权的,并不是实际上的著作权人,那么,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权利就只能由实际上的著作权人行使。
- 孙寿山主编.《出版专业基础》.崇文书局.2015年5月.第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