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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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rldor Hicks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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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第三者的总成本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或者说从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完全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这种非自愿的财富转移的具体结果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可以这样解释:如果阿甲将自己的某种商品认定为值5美元,而阿乙将其商品认定为值12美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人以10美元的价格(事实上可以是5美元到 12 美元之间任何价格)进行交易,就会创造7美元的社会总收益(福利)。因为,在10 美元的价位上,阿甲认为他获得了5美元的境况改善(利润),阿乙则认为他获得了2美元的境况改善(消费者剩余)。
卡尔多1939年发表的《经济学福利命题与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论文,提出了“虚拟的补偿原则”作为其检验社会福利的标准。他认为,市场价格总是在变化的,价格的变动肯定会影响人们的福利状况,即很可能使一些人受损,另一些人受益;但只要总体上来看益大于损,这就表明总的社会福利增加了,简言之,卡尔多的福利标准是看变动以后的结果是否得大于失。由此看来,卡尔多补偿原则是一种假想的补偿,而不是真实的补偿,它使帕氏标准宽泛化了。
希克斯补充了卡尔多的福利标准,认为卡尔多原则不够完善,因为它是一种“假想中”的补偿,现实中受益者并没有对受损者进行任何补偿。他认为,判断社会福利的标准应该从长期来观察,只要政府的一项经济政策从长期来看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尽管在短时间内某些人会受损,但经过较长时间以后,所有的人的境况都会由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地”获得补偿。因而人们称希克斯的补偿原则为“长期自然的补偿原则”。
如果那些从社会资源再分配中获利的人获得的利益足够补偿那些从中亏损的人利益,那么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就是有效率的,虽然并没有要求产生实际的补偿。如果实际得到补偿,这个变革就是一个现实的帕累托改善。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是潜在的帕累托改进。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是有意义的。从理论的角度看,采取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是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个人之间的谈判可以保证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变成现实的帕累托效率。现实中交易成本为正,就可能使得潜在的帕累托改善无法成为现实的帕累托改善。实际上经济学家一般采用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与帕累托标准相比,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条件更宽。按照前者的标准,只要有任何一个人受损,整个社会变革就无法进行;但是按照后者的标准,如果能使整个社会的收益增大,变革也可以进行,无非是如何确定补偿方案的问题。所以,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实际上是总财富最大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