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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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是指公民持护照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包括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国游,前往地区的不同,其所持证件也不同。根据旅游费用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公费、自费和其他三种旅游类别。依据出境方式又可分为有组织的与非组织的两类。我国目前所指的出国旅游,特指由中国旅游企业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自费前往国外旅游,包括探亲、访友等其他短期因私出国事宜。[1]
出国旅游的特点[2]
由于我国出境旅游的特许经营政策和特殊国情,使得当前出境旅游呈现以下特点。
(一)经营资格具有相对垄断性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国旅游是由国家旅游局核准同意的若干家国际旅行社承担招徕和接待业务,其他旅行社不得从事;并通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加以管理和控制,使得出国旅游经营具有较高的垄断性。赴港、澳地区旅游指定由中旅总社、广东海外旅游公司、福建海外旅游公司、国旅总社四家旅行社总代理,根据配额组织团队前往香港、澳门旅游,业务经营的垄断性更加明显。边境旅游则由边疆省、自治区省会城市的国际旅行社和政府认可的边境口岸地区的少数国内旅行社来承担,也具有一定的经营垄断性。
(二)出境旅游的客源主要来自于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
广东省是出国旅游和港澳游的最大客源省区,出国旅游人数占全国的30%,港、澳游人数占全国的50%;云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边境旅游非常发达,边境旅游人数最多。除此之外,上海、北京、辽宁、浙江、福建、四川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和省份也是出国旅游的主要客源地,加上广东省的出国游客源数,合计约占全国的66%。
(三)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日益规范
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一般都是我国旅行社中实力较强的企业,经营比较规范,同时也由于经营资格上的限制,恶性削价竞争得到有效控制,旅行社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正常的产品开发、接待质量和品牌的较量上,竞争步入良性状态。恶性削价竞争基本上得到遏制,质量和品牌开始受到重视,旅游产品日趋丰富。1998年9月,北京地区特许经营出国旅游的11家旅行社面对出境旅游市场出现的不规范经营扩大化的势头,自发组成“北京地区特许经营出国旅游旅行社联合体”,采取统一行动,维护出国旅游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律,保护企业利益。联合体内部加强信息沟通,在价格、服务、客源等方面开展合作,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由于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在政策上和具体操作上还受到一定限制。客观上抑制了部分需求,但总的来说,出境旅游正处于高速成长的阶段。
出境旅游的形式[3]
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主要有因公出境和因私出境两种形式。其中因私出境的人数增长速度较快,2007年在出境人数中已占到近85.28%,见表。
表 1993--2007年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占出境总人数比重情况单位:万人次
年份 | 出境人数 | 因公出境 | 因私出境 | 因私出境所占比重/% |
---|---|---|---|---|
1993 | 374.00 | 227.38 | 146.62 | 39.2032 |
2001 | 1213.44 | 518.77 | 694.67 | 57.248 |
2002 | 1660.23 | 654.13 | 1006.10 | 60.6 |
2003 | 2022.19 | 541.10 | 1481.09 | 73.2419 |
2004 | 2885.00 | 587.00 | 2298.00 | 79.6534 |
2005 | 3102.63 | 588.63 | 2514.00 | 81.028 |
2006 | 3452.36 | 572.45 | 2879.91 | 83.4186 |
2007 | 4095.40 | 603.00 | 3492.40 | 85.276 |
资料来源:国家旅游局统计资料。
出境旅游的分类[3]
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包括出国旅游、边境旅游和港澳台旅游三部分。
1.出国旅游
出国旅游是指我国公民自己支付费用,经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经营我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的,以旅游团的方式前往经国家批准的我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的活动。
199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陆续批准开放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和日本为我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截至2008年1月,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总数已达到132个。
目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强劲增长。2002年,我国出境人数达1660万人次,其中经过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人数为372.16万人次;2003年虽然遭遇“非典”,出境旅游人数仍达到2022万人次;2004年达到2885万人次。2007年,我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4095.40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8.6%。其中:因公出境603万人次,比上年增长5.3%;因私出境3492.40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1.3%。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增长速度快,公务旅游人数占出境人数的比例逐年降低,而自费旅游占出境人数的比例逐年提高。
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2002年我国公民出境旅游消费达154亿美元,占全球出境旅游总消费的3.2%。我国正在成为一个新的旅游客源国,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瞩目,我国旅游业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因此得到进一步提高。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四大旅游客源国。
2.边境旅游
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我国的边境旅游,于1987年开始于辽宁省丹东市。根据丹东市和朝鲜新义州市的年度交流计划,从1984年开始,两市互派友好参观团,到对方城市进行为期一天的友好参观活动。在这一基础上,经两市旅游部门协商,一致同意开展两市之间的边境旅游活动,将过去双方互派友好参观团,改为组织各自城市的旅游者自费赴对方城市进行为期一天的旅游活动。国家旅游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87年11月批准了丹东市对朝鲜新义州市的“一日游”,由此拉开了中国边境旅游的序幕。
诞生于辽宁省丹东市的这一新的旅游形式,启发了与之有着相同或类似条件的其他边境地区的一些市、县。截至1998年上半年,经国家批准,我国共有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吉林、新疆、云南、广西等七个省、自治区与俄罗斯、蒙古、朝鲜、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缅甸、越南等八个国家开展边境旅游。经批准的边境旅游项目达56个,形式有从“一日游”到“八日游”不等的旅游项目。
鉴于边境旅游分布在多个省、自治区,涉及多个对象国,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难以制定统一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协商有关部门,决定针对不同对象国分别制定实施细则。第一个《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已于1998年6月3日发布实施。该《细则》除详细规定了国家旅游局、地方旅游局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开办中俄边境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之外,还对旅行社如何开展经营业务、出入境证件和边防检查管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并制定出明确的罚则。针对其他对象国的边境旅游管理实施细则也将陆续制定。
3.港澳台旅游
港澳台旅游是指经国家特许经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以旅游团的方式前往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游的活动。
港澳台旅游是由内地居民赴港澳探亲旅游发展而来的。为了方便内地的港澳眷属到香港、澳门地区探亲会友,广东省旅游公司于1983年11月15日开始组织广东省内居民的“赴港探亲旅游团”,这对港澳旅游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此,国务院于1984年3月22日批准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上报的《关于拟组织归侨、侨眷和港澳台眷属赴港澳地区探亲旅行团的请示》,规定统一由中国旅行社总社委托各地的中国旅行社承办归侨、侨眷和港澳台眷属赴港澳地区探亲旅行团在内地的全部组织工作,香港、澳门的中国旅行社负责在当地的接待事务。1992年,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又增批福建省海外旅游公司、华闽旅游有限公司开办赴港澳地区探亲游。1998年5月,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决定扩大香港游的规模,并增加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为承办“香港游”单位。2008年5月3日,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陈云林受权宣布大陆有关方面将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自7月18日起正式实施大陆居民赴台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