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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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废物管理一般是指危险废物出口管理,是根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对出口废物所实施的禁止、限制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1]
我国作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之一,一直严格按照公约要求履行危险废物出口程序。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办法》的出台,增强了我国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巴塞尔公约》的履约工作,维护了危险废物出口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我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出口废物管理的申请与核准[1]
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越境转移通知书 (中、英文 )。
(三) 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 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 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 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CSDS )。
(五)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六) 危险废物在进口国 (地区 ) 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七) 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在进口国(地区 ) 获得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有效凭证。
(八) 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九) 危险废物运输的路线说明文件,主要句括境内运输路线 (包括途经的省、市、县 )、离境地点、过境国 (地区) 过境地点、进口国(地区)入境地点以及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 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等。
(十) 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十一)出口者的营业执照。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受理流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改变或者增加出口危 险废物类别或者数量的;
(二)改变出口者、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
(三) 改变进口国 (地区 )、过境国 (地区) 的;
(四) 改变出口目的的;
(五) 改变出口时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