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廢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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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廢物管理一般是指危險廢物出口管理,是根據《危險廢物出口核准管理辦法》對出口廢物所實施的禁止、限制及自動許可措施的總和。
產生、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的單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出口危險廢物,必須取得危險廢物出口核准。[1]
我國作為《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以下簡稱《巴塞爾公約》)締約方之一,一直嚴格按照公約要求履行危險廢物出口程式。2007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危險廢物出口核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儘量在境內進行無害化處置,減少出口量,降低危險廢物出口轉移的環境風險。禁止向《巴塞爾公約》非締約方出口危險廢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出口危險廢物,必須取得危險廢物出口核准。
《辦法》的出台,增強了我國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出口管理的規範性和科學性,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巴塞爾公約》的履約工作,維護了危險廢物出口者的合法權益,也使得我國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的法規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
出口廢物管理的申請與核准[1]
申請出口危險廢物,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越境轉移通知書 (中、英文 )。
(三) 出口者與進口國(地區) 的處置者或者利用者簽訂的書面協議。
(四) 危險廢物的基本情況數據表、物質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 ) 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 CSDS )。
(五) 危險廢物產生情況的說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險廢物的產生過程、地點、工藝和設備的說明。
(六) 危險廢物在進口國 (地區 ) 處置或者利用情況的說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險廢物處置或者利用設施的地點、類型、處理能力以及處置或者利用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方法等。
(七) 處置者或者利用者在進口國(地區 ) 獲得的有關危險廢物處置或者利用的授權或者許可的有效憑證。
(八) 危險廢物運輸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九) 危險廢物運輸的路線說明文件,主要句括境內運輸路線 (包括途經的省、市、縣 )、離境地點、過境國 (地區) 過境地點、進口國(地區)入境地點以及進口國(地區)和過境國(地區) 主管部門的聯繫方式及通訊地址等。
(十) 出口者的書面承諾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險文件。出具書面承諾文件的,應當承諾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動或者由於意外事故引發環境污染時,承擔危險廢物退運、處置、污染消除和損失賠償等有關費用。
(十一)出口者的營業執照。
前款所列申請材料的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受理流程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一)改變或者增加出口危 險廢物類別或者數量的;
(二)改變出口者、進口國(地區)的處置者或者利用者的;
(三) 改變進口國 (地區 )、過境國 (地區) 的;
(四) 改變出口目的的;
(五) 改變出口時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