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收购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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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收购统计亦称出口货源统计,是指对外贸易商品流转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反映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外贸收购工作的情况,合理分配商品,安排市场,及时地指导业务,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收购任务,检查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经济效果。
其基本任务是,反映出口商品外贸收购的规模、速度、构成和质量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了解情况、指导业务、编制计划、检查经济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以促进出口,促进生产和国内商业的发展。
出口商品外贸收购统计的范围包括:
1.从国营、集体和个体户商业购进的出口商品;
2.从工农业生产部门购进的出口商品;
3.从外贸生产基地、专厂、专车间购进的出口商品;
6.作价购进的样品和展览品。
7.出口商品外贸收购统计中,不包括以下各项:
- 外贸生产基地不合出口规格的商品;
- 以外贸库存商品调换的适销出口商品;
- 代理出口的商品;
- 奖售物资的进货;
- 来料加工装配的出口商品;
- 商品升溢。
出口商品收购起算时间出口商品收购时间的起算原则上一般是以取得商品所有权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则比较复杂。收购商品有多种多样的收购方式:有从本地购进的,也有从外地购进的;其业务手续有采用送货制(由供货部门将商品送到购货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交货)、提货制(由购货单位派人到供货部门或指定的地点提取商品)、发货制(由供货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商品品种、规格、数量,将商品委托运输机构发运到购货单位所在地车站或码头交货)以及就厂就地代保管(由供货部门接受购货单位委托,将商品存厂入库代为保管,凭存厂进仓单或寄存证作为交接凭证。供货部门对寄存商品应负责妥善保管,防止商品发生损失或损坏)}货款结算方式分别是采取现金、支票、付款委托书和异地托收承付等方式。因而,出口商品收购业务中,会产生下列三种情况:一种是结算凭证和商品同时到达;一种是结算凭证先到,商品后到;再者是商品先到,结算凭证后到。此外。
在外贸收购业务中,还有一些直到口岸结算商品,即由供货单位将商品直接运达出口口岸,然后根据有关凭证进行结算。因而实际工作中,怎样才算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往往可以产生不同的理解。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实践,出口商品收购的起算时间,一律以财会结算凭证上的结算B期和商品数量、金额进行统计。如商品已经收到未能及时结算。可先按有关业务凭证记载的日期和商品数量、金额进行统计,待收到财会结算凭证时再进行核对,如有出入再进行调整。直达口岸结算的商品,按供货单位或口岸机构提供的有关凭证上的日期和商品数量、金额进行统计。订购、预购的商品,不论是否预付货款,在收到商品或发货通知单以前,均不能作为出口商品收购统计。
核算出口商品收购金额,必然要采用各种商品的收购价格。一般来说,出口商品收购价格主要采用实际进货成本价格进行统计。所谓实际进货成本价格,是指外贸企业进行收购出口商品结算货款时实际所支付的价格。按实际价格计算金额,无论是产地交货、集中点交货,还是直达日岸交货,均按外贸财会部门结算凭证的结算金额进行统计,购进后再转运、包装、加工挑选的费用不计算在其中。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厂矿)自产的出口产品,按企业核算的产品价格统计。
外贸系统出口商品收购价格,既有国家规定的统一收陷价格,又有议价、市价。其中按国家规定的牌价收购,对于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1.农副产品的进货:由外贸企业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收购;从商业部门购进的出口农副产品,应在国家规定的牌价基础上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如果是经商业部门加工整理过的商品,还应加上合理的加工费。
2.工矿产品的进货:凡是国家规定有出厂价格的产品,应按出厂价格进行统计,对于国家没有规定出厂价格的产品,则按其主管部门规定的出厂价格,或者购销双方协议价格进行统计。按实际价格计算金额,可以正确地反映出口商品收购的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并可作为核算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和指导工作的依据。由于实际价格是随着国内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动,故又把它称为:“可变价格”。与此相对应的是不变价格。所谓不变价格,就是指某一固定时期的收购价格。采用不变价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与消除各时期因价格因素变动。而对出口商品收购总值的影响,便于进行动态对比、动态分析,从而反映出口商品收购量的变动程度和变动规模,并用来检查、监督外贸收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出口商品外贸收购统计须按以下原则和方法处理:
1.出口商品收购统计的原则:为了避免出口商品收购统计数字的重复或遗漏,保证商品收购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在进行此项统计时,遵循谁收购谁统计的原则,即谁与出口商品的供货单位直接发生结算关系,就由谁作外贸收购统计。具体作法是:
(1)凡地县外贸公司内外兼营、统一收购的,应按调往省外贸公司出口的商品作外贸收购统计.即“以调代购”;凡地县外贸公司只收购外贸出口商品的,收购后作出口商品收购统计;
(2)外省外贸公司通过本省外贸公司购进的出口商品,由本省外贸公司作外贸收购统计,外省外贸公司作调入统计;
(3)外省外贸公司直接从本省供货单位或个人收购的出口商品,由外省外贸公司作出口商品收购统计;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厂矿)出口自产商品,出口后作收购统计。
2.购进原料、自付原料加工成品的统计方法:此项业务,是指外贸部门把从国内收购的原料或者进口原料,交付加工厂,按出口商品要求进行加工,其加工方式一般有委托加工和作价加工两种,然后收回其成品。如将进口面料委托服装厂生产服装,用来供应出口。外贸公司购进原料、自付原料加工出口商品,原则上按成品收回后的商品数量和金额进行统计。但购进原料时,难以确定是否加工成品,而有许多原料又是列入计划中的商品,此时只能视作原料性商品作外贸收购统计。但不能重复计算,待加工成成品后作成品收购统计,同时要冲减原料商品。
3.出口商品收购的毛货与净货的统计:出口商品收购,如果实际收购的是毛货,则应按净货折算进行统计。
毛货与净货的折算标准与方法,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中的“折算比率”及各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
4.关于退货、换货的统计方法:所谓退货,是指外贸部门将购进的出口商品因某种原因而退回给原供应单位。对于外贸收购商品的退货,属于当年购进的商品,应冲减当年出口商品收购统计数字,属于上年进货而在本年退货的,应冲减本年出口商品库存统计数字。外贸收购商品的换货,是指外贸部门用不合出口规格的库存商品与其他部门换回适于出口的商品。如果属于当年收购的换货,其统计方法是调整当年收购统计数字和库存统计数字,即对于同品种的换货,调整换货后所产生的差额。
对于不同品种的换货,应在有关收购统计数字上加上换回的商品数量,冲减换出的商品数量。同时相应调整各商品品种的商品库存量。如果属于往年收购的换货,则应调整本年出口商品库存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