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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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由来已久、金额巨大。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近年来,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基本上没有明显的改观,甚至在某种方面还有变本加厉的迹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占款金额依然巨大。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主要体现在"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两个会计科目下。我们以2003年12月31日以前挂牌上市的1257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剔除已摘牌上市公司及银行、证券、信托类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2003年度沪深A股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总额同比下降了0.5%,"应收账款"总额同比增长了9.08%。由此我们推断,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的确有所下降。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方式占用的资金可能并没有明显的改观,甚至可能还略有上升。理由是,2003年,我国经济运行好于2002年度,上市公司总体经营业绩也有较好的增长。特别是基础原材料产品供不应求、价格暴涨。相关基础原材料行业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数据也表明,这些公司的应收账款大幅下降,甚至不少"陈年烂账"也已于去年一次性收回。照此推理,2003年度上市公司正常的"应收账款"总额,较2002年度理应有所下降。而样本公司的统计结果显示,"应收账款"总额同比增长9.08%。我们认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为上市公司代销产品等经营性关系,加大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影响因素之一。
二是占款方式更加隐秘。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中披露的注册会计师关于关联方占款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预付账款"也是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途径之一。通过"预付账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比"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更加隐秘。
据统计,2003年度沪深A股上市公司"预付账款"总额同比增长了30.96%,增幅惊人。我们估计,这其中不能排除有一小部分是因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式的变化。
三是占款渠道此消彼长。从以上统计数据我们推断,由于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部分或全部归还了由其本身直接占用的款项,特别是 2002年度显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的款项,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与社会公众的监督。而通过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款项,特别是通过与上市公司有直接的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关联方,以"预付账款"方式占用的资金可能还有增加的趋势,形成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
四是国有控股(绝对或相对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主体。从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的信息看,关联方占款现象多数发生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
应该说,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改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意识、文化、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权分置、国有股流动性差。由于我国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国有股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流动性差,再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派现率普遍较低,国有股东没有其他股权收入来源,在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生存困难时,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三是意识方面的原因。国有大股东占有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部分国企高管看来是无可厚非的,把"国有资产"凌驾于"法人财产"、"个人财产"之上的意识,不仅在一些人的头脑里仍然存在,而且也体现在他们的工作中。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也认为,如果占用资金是用来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下岗职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解决了地方政府的难题。
四是历史方面的原因。尽管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借钱不还"在我国也是有历史的。特别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曾经是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而"清理三角债"也曾经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农村妇女熊德明因为敢于向国家总理反映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获得了 "2003CCTV中国经济年度社会公益奖"。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欠钱不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它已是我国的一大"社会公害"。
五是法治方面的原因。应该说,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算得上是我国近年来的一个"新生事物"。尽管现有法律也可以"应付"此类问题,但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特别是如果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处罚条款,法治的效果也要大打折扣。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究竟按什么赔率赔偿,该文并未详细界定。这就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刑法》已有相关条款规定了对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但对挪用给其他公司、企业、单位使用的情况并未涉及。这就是说,我们还没有直接的、专门针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刑事处罚条款。我们认为,这也是造成关联方占款屡禁不止、清欠进展迟缓的主要成因之一。
如前所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为此,解决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统筹兼顾,多管齐下。
首先是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体,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高管层,以及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的领导们,是解决关联方占款现象的中坚力量,有些时候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此,首先要提高他们的认识,要使他们树立"法人财产意识"、"股东平等意识"和"以全体股东利益为本的意识"。要转变他们头脑中把"国有资产"与"法人财产"、"股东权益"对立起来的观念,以及"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尤其要解决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头脑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给下岗职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解决政府难题的观念。只有各级政府部门、国有大股东高管,以及社会各方的思想意识真正提高了、观念真正转变了,才能谈得上想办法、找对策,积极解决占款问题。否则,即使还了旧账,又会欠下新账,形成"改了再犯、犯了再改"、"在这家改了再在那家犯"的恶性循环。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自200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与国资管理部门在清理关联方欠款问题上下了很大的力气,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清欠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清理速度也并不尽如人意。而且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还在"顶风作案"。究其原因,他们更多地是在使用行政手段处理清欠问题。在今天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我们认为应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要将清理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欠款纳入法治的轨道。
日前,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领导明确指出:对于2003年8月28日以后(即《通知》发布以后),违规形成的"侵占"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表明,监管部门也希望依靠法律手段来彻底解决治理关联方占款"顽疾"。如前所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算得上是我国近年来的一个"新生事物"。但如果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条款,法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因此,我们认为,应在《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专门针对关联方占款及其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处罚条款,特别是要明确针对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明确中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中小股东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高管们的法律意识,在关联方占款问题上做到防范于未然。
再次就是要大力推行金融创新。目前,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债的方式无非有三:一是以现金清偿;二是以资产清偿;三是金融创新。包括"以股抵债"和"公司分立"。对于大多数关联方占款案例来说,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基本上没有现金偿还能力;若以实物资产抵债,又涉及对所抵债资产质量优劣的评估问题。沪市就曾经发生过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抵债土地,在抵债后又被法院查封的事件。因此,以资产抵债不是上佳选择。而以股抵债,最起码可以减少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缩小股本总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每股盈利数值。在关联方占款愈演愈烈、而又无力以现金或优质资产偿还欠款的前提下,"以股抵债"不失为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一种 "没有选择的选择"。
总之,清理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各方积极配合,努力探索。作为中小股东来说,既要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也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做到"两害相权取其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款项的影响[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1》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要认识关联占款现象,必须从关联方的确认、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关联占款的性质三方面进行。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深刻的把握和理解关联占款的性质。本文所指的关联方占款就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现象。由于企业内部和外部治理生态环境还远未达到和谐:在企业内部,公司法人治理尚未健全;在企业外部,大量的噪声交易者或投资者的存在,监管的漏洞,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缺陷以及市场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充分等,使得关联方占款现象十分突出。上市公司的款项被关联方占用,其消极作用显而易见。它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首先,它侵犯了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全体股东按股份享有的法人财产,而不是某大股东一家或一人的财产。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侵害了中小股东的财产权,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它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上市公司赢利能力不断下降甚至退市。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每年都必须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并作为一种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项下,直接冲减“营业利润”。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数额越大、时间越长,则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也越大,冲减利润的金额也就越大。“粤金曼(00588)”是因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巨额资金,影响公司赢利能力最终被迫退市的典型例子。ST,春都也因为大额款项被控股股东占用而衰败。ST托普也未能摆脱这种命运。目前已经披露出来的5.39亿元大股东关联公司占款,飞乐系三年搞跨三家上市公司更是典型。新太科技(600728)由于大股东财务状况恶化,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无力偿还,需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大股东自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占款共计46笔,数额达1.47亿元,无奈之下,公司将大股东告上法庭。
第三,它加剧了上市公司的隐含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一年期以内的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过高的上市公司也面临较大风险。一般来讲,一年期应收账款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过高,不外乎两种情况:行业或公司的销售习惯,如某些设备制造业的销售回款期通常要一年左右;不正常的关联销售或虚假销售。如果回收不力,短期应收款可能变成中长期应收款甚至坏账。这也使得上市公司面临潜在的风险。应收账款是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赢利真实状态的重要指标。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一般对三年期以上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是100%。而我国会计准则对计提比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很少有公司计提了100%的准备。这就使上市公司的账面赢利与实际纳入囊中的赢利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当应收账款出现坏帐,且事先计提不足时,账面盈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下降,公司隐含了经营风险。实际上,这一点往往也是投资者关注不够的地方,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
最后,关联方占款对上市公司的实际财务质量的产生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利润具有显著的相关性,这在一定程上反映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特别是主营业务的往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即经营性款项的占款比例较大;同时它也反映出近年来上市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越来越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的结果,上市公司对母公司等关联方的依赖性加大。一些公司的产品主要靠销售给母公司证明了这一点。应收账款不会产生现金流,但它有可能成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减少的重要原因。这反映出关联占款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具有较大的蚕食性,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实际质量。
- ↑ 郑伯良.浅议上市公司关联方占款[J].企业经济,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