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征信系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公共征信系统是指由政府部门出资建设、以金融监管为主要目的的征信机构。大多数国家的公共征信机构都是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的。欧洲中央银行将公共征信系统定义为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授信企业和个人对全国银行系统负馈情况的信用信息系统。
公共征信系统具有如下外在特征:
(2)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部门建立,中央银行负责日常运行;
(3)采用金融联合征信方式工作,最大的信用信息来源是商业银行;
(4)采取会员制,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加入,其征情服务的对象也只有会员金融机构。
公共征信系统主要服务于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需要,为中央银行提供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目的是分析商业银行的运行状况,强化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控制银行系统的风险。对于公共征信系统的会员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征信系统了解它们客户的信用状况,防范偿贷能力和意愿不佳的信用申请机构或个人,提高授信的成功率。
在运作上,公共征信系统通过法律规章的形式,强制性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并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定期相信用信息提供给公共征信系统。这种强制性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使公共征信系统中的金融机构信息相当完整。
在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方面,公共征信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通常有如下特点:
(1)公共征情系统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很少搜集贸易信贷信息,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迫账记录等信息基本不收集;
(2)个别系统只采集负面信息,大多数系统既采集正面信息,也采集负面信息:
(3)既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也采集企业信贷信息;
(4)在规定信贷额度以上采集信息数据,低于规定额度的信贷信息不必提供;
(5)几乎不采集非金融类赊销合同情息;
(6)仅采集少量的非金融信用信息,甚至只采集商业银行的信用信息。
在提供报告服务方面,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数据传播和使用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公共征信系统只提供当前的信用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的借贷历史记录。公共征信系统经常实行提供信用信息和使用对等的原则,只有为公共征信系统提供信用信息的机构才能获得服务。即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信用数据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提供信用信息的对等原则决定了公共征信系统的服务不是商业化的,它提供的个人证信报告不是市场意义上的商品。因此,许多公共征信系统对会员提供的是免费服务,即使有收费也只是象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