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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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从词面上来看,就是指“公共对象需求在中间起媒介作用”。而主要履行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的组织就是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因此,要明确什么是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首先应理解什么是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
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系指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人(自然人或法人)居间帮助甲、乙双方达成某项协议/契约/合同的活动,在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过程中,牵涉到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人与委托方(甲、乙方或双方)签约、发布和传递信息、寻找委托方合作者、协调甲、乙方签约、帮助完成签约和追索并获得报酬等活动。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居间”,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人的任务是为委托方找到合作者,扮演了传递信息和临时协调人的角色,而不是甲、乙任何一方渴望之实质性合作伙伴角色或买者和卖者角色。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人也可称“中间人”(middleman)或经纪人(broker),这一职业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古已有之,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育壮大。
由中间人或经纪人组成的主要(因为任何组织都可能不只履行某一单一活动)履行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的组织则可称为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或称为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机构。
区别一个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是不是属于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的关键在于,他或它是否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居间要素。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就不属于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和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只有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自己的居间服务活动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某种服务的才属于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和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以此来衡量,很显然,有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养免合作社、蔬菜产销协会等,不属于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而农村土地流转中心,从事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的农民经纪人,因为他们具有居间性,所以属于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或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人。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既直接从事生活经营与兼带从事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有时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例如,一些专业技术协会,既从事技术培训,又为会员代理采购种子、种苗,或从事技术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因此,这类组织兼有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的性质,但是一般不宜将他们直接归为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因为他们并不以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为主。还有一个特例就是农民经纪人。从理论上讲,经纪人就是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但是实际上我们现在所说的“农民经纪人”大多是农产品运销户,是直接从事农产品流通的,直接从事农产品购销活动的,他们从事的并非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不具备居间要素,因此他们并不属于真正的经纪人。
有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有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兼带从事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活动,而有些专业合作组织则完全不属于公共对象需求中介体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