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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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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法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

债权法的介绍

  债权法可分为形式上的债权法和实质上的债权法。形式上的债权法,仅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实质上的债权法,除上述之外,还包括有关债事的单行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一切债的法律规范。

  债法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财产权,二是债权关系。前者为财产关系的静态,后者为财产关系的动态。商品关系作为一种交换关系,是民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债权法不仅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而且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保障。

  同时,商品经济孕育了债法,使债法包含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但债法不简单地等同于商品交换的规则,因为,商品交换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财产让度,而财产让度除商品交换外,在其他社会领域也同样存在,如当发生债权损害赔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时,亦发生债的关系与财产让度。所以,债法是关于财产让度或者说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反映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其他领域的财产流转关系。

  在财产关系法中,又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物权法虽仍旧有其重要地位,但债权法的重要性已超过物权法。物权法的重心在于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法的重心仍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意在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在现代社会,工商业高度发达,财产的流转利用,已成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而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有赖于债的关系;财产的保护,也有赖于债权法制度。现代法对财产的关注,已“从归属到利用”即已由物权移向了债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也已由物权行为移向债权行为。这种社会经济的实现,要求法律调整和保护的重心,从财产的“静的安全”移向财产的“动的安全”。在近现代各国法律制度的进展历史中,债法的发展占重要地位。

  什么是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何权利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应该如何认定?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担保债务如何履行?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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