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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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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目录

什么是信用证申请人

  信用证的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是进口商

  信用证的申请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清楚。

信用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开证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在合同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开出与合同条款内容相一致的信用证,并交付押金不能超出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对受益人出口商)作额外要求;有权在出口方未提供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时不开信用证,有权在出口方未按信用证装船、交单时,没收其保证金。在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情况下,在接到受益人符合合同规定的修改通知时,开证申请人应修改信用证。信用证如系不可撤销的,则一经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开证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书的规定,在接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并对由于外国法律和惯例加予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承担赔偿损失法律责任;开证申请人有权在赎单前检验单据,若单证不符,有权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拒付条款;开证申请人履行付款后,有权检验货物。但开证申请人在提取货物后,如果发现货物规格、数量等与单据不符,不能向开证追究责任和索还货款,只能根据过失责任,向有关方面索赔;开证申请人因开证行的错误造成单证不符或将正确的单据当作不符规定的单据退单时,有权拒绝赎单,收回或要求赔偿。

  如果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要用信用证支付,则买方就需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报告。当申请人向银行交纳规定的押金,银行同意开证后,申请书就成了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关于信用证的合同,申谓人也就成了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要履行开证申请书上所列各项义务,开证银行则必须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单独地向受益人负责。如果开证银行错误鼬收下了不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开证申请人可以拒绝赎单。反之,如果开证银行错误地把符合信用证酌单据当作不符合信用证的单据而拒付货款时,开证申请人则有对开证银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

××银行:
  我单位与××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现请贵行按我单位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有关责任如下:
  一、我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同意贵行依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该信

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按时向贵行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一切费用等。
  三、我单位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并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款。
  四、贵行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寄过程中发生延误、

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五、我单位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后,保证及时与原申请书核对,

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六、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开证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印制说明:此承诺书印在开证申请书各联背面。

信用证申请人的欺诈及防范

  申请人欺诈主要是利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进行欺诈,使出口商,即受益人及其开户行相信对方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以骗取信用证受益人的货物、预付质保金、履约金等。

  1.假冒信用证欺诈

  假冒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自身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必备条件而呈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所进行的欺诈,近来,随着国际贸易中对信用证使用的日益频繁,大家对信用证的熟悉程度不断提高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直接利用这种假冒的信用证进行欺诈困难亦有所增加,这已不是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手段。一般来讲,只要通过通知行来接收信用证或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过银行向开证行核对密押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即可很好的解决该问题。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不是以信用证本身的虚假,而是利用其生效、付款条件中隐藏着的陷阱条款,使开证行、付款行随时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单方行为而解除付款义务或附有受益人很难或根本无法提供的单据作为付款条件所进行的欺诈,主要形式有:

  (1) 在信用证中规定船运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目的港、验货人等需待开证申请人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2) 在信用证中规定品质证书、检验证书等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机构出具,或规定须由开证行核实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存档的相符;

  (3) 在信用证中规定相互矛盾的条款,置受益人于被动地位;

  (4) 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

  要防范上述“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没有太好的办法,只有通过在收到信用证后让具备较好的信用证业务知识并熟悉有关贸易特性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以发现其隐含的“陷阱”条款并予以拒绝来防范。

  因所谓的“软条款”根据不同贸易特点会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难以一一列举,但一般来讲,在审证时,应当重点注意信用证内容与商务合同是否相符,因为如果信用证内容与商务合同不符的话,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买卖合同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要么只能遵守信用证规定,而不得不违反商务合同的有关条款,其结果是要么遭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要么将面临被开证申请人以违反商务合同为由索赔风险。同时应谨慎对待来证中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的信用证,以防预付金被骗。

  为避免争议,在订立商务合同时应明确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同时规定合理的信用证开立期限及有效期,以便于发现来证中具有不可接受的条件时,具有充分的时间与开证方进行改证磋商,并有合理时间安排装运、办理收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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