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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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中只有一部分会员具有直接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资格,期货交易所只对具有结算资格的会员进行结算(该部分会员称为结算会员),不对不具有结算资格的会员进行结算(该部分会员称为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需要由结算会员为其结算。结算会员由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申请成为结算会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 1.会员组成。
《办法》在第四章“会员管理”中,对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进行了规定。依据期货交易所是否对其结算,将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两类。
结算会员即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资格的会员。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其中,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的具体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将分别出台单独的管理办法进行规定,《办法》中不再涉及。
非结算会员即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资格的会员。非结算会员包括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和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公司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只包括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的非结算会员将与目前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自营会员有很大区别,即其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特别结算会员结算,而不能和期货交易所直接结算。
- 2.业务规则。
《办法》在第五章“基本业务规则”中,对会员分级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了概括规定。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明确了保证金的收取程序,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期货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资金。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白有资金交纳,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结算担保金由期货交易所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算会员违约后,期货交易所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违约责任。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