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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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回避(Assignment Eva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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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回避也叫职务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上作出的限制,即限制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以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严格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制度,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申而言之,任职回避就是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任职回避的范围[1]
任职回避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任职回避的实施和作用的发挥。如果将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范围定得过宽、过严,那么任职回避就会因脱离实际而无法实施;如果将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范围定得过窄、过松,那么任职回避就会因未能全面限制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而失去实际意义。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着,任职回避的范围主要涉及那些联系紧密,相互之间影响较大的亲属关系。即:
(1)夫妻关系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互为夫妻关系。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亲属群中的重要亲属,是任职回避的首要对象。
(2)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子女、孙(外)子女、曾(外)孙子女、玄孙子女等。由于自然原因,直系血亲一般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之间影响较大,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者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舅、姨与侄(女)、外甥(女)之间。属于上述范围之列的亲属亦应进行任职回避。
(4)近姻亲关系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即自己的血亲的配偶,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包括儿媳、女婿等;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如配偶的直系血亲且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儿媳之父母等。鉴于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公务员法》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人员仅限于相互之间存在着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而非所有具有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务员法》没有对“近姻亲”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笔者认为“近姻亲”指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般与公务员的联系较为紧密,当属任职回避之列。
任职回避的原则[2]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的实施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低职回避原则。《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任职回避的实施应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为前提,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相对较小的人,尽可能减少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一般来说,职务高的较职务低的所承担的责任大,所处的地位重要:如因工作特殊需要,也可调整职务较高的一方。
(2)自主权原则。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在实施任职回避中,对职务相同的,应该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把任职回避的人员调整职权最大限度地给各个单位。目的是为了保证任职回避既能顺利实施,又不影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综合治理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对考试进入国家机关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及时调整,避免出现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实施公务员交流工作中,各级人事部门要全面掌握公务员的情况,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法定回避关系,应予以及时调整。
任职回避的内容[1]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首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如果这类公务员任职于同一机关,且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那么他(她)们既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又是关系密切的亲属,这种局面必然会使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即使这类公务员主观上有公正廉洁执行公务的愿望,也会因为没有一个超脱的环境而无法放开手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法》中所指的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是指“直接”隶属,而且是在“同一机关”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属于《公务员法》所列举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间,出现了隶属于同一局长的数个副局长,或者隶属于同一处长的数个科长等情况,才需要回避。
其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从一个机关单位来讲,领导者对其职务范围内的每件事、每个人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或领导职责,如果他的直接下属和他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烟亲关系,就可能出现在处理问题时以情代法的现象,使正常的公务执行中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变成家庭关系,干扰了公务活动目标的顺利实现。
最后,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这一规定一方面考虑到领导者权力的影响,另一方面考虑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特殊性质。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目的本来就是监督领导者,如果由领导者的亲属来从事这些工作,则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使这些职务形同虚设,有时甚至反过来对领导者起不正当的保护作用。组织、人事、财务工作亦是机关内十分重要的工作,是监察、审计所针对的主要对象。这类工作如果让领导者的亲属来从事,则很难有效地进行监察、审计。
任职回避的三种情形[3]
我国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职务范围,回避的对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即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公务员,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例如,夫妻二人同在一个科当科员,就是共同直接隶属于科长领导。再如,夫妻二人都在一个厅局机关里当处长,也算同隶属于同一个厅(局)长领导。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例如,在同一个处里,处长和处里的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如果父亲是处长,儿子就不能在这个处里任职。也就是说在上述四种亲属关系中,不能形成直接上下级关系,否则一方就要回避。三是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这些职位都具有财权、人事权或监督职能,如果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同一个机关担任上述工作,就很难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容易在用人和财务管理上产生问题;即使秉公管理,也难免周围人的猜疑,对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因此,作出回避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我国还规定了任职回避的例外情况。这是在对任职回避制度实施经验进行总结基础上进行的补充规定。如一些监狱等工作性质特殊的机关,由于远离城镇,周围几乎没有其他单位,有亲属关系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情况较为普遍,实行任职回避又没有单位可去。从实际出发,法律对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一些特殊行业,提出了适当放宽的规定。为避免管理上的漏洞,特别规定了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限制,以保证任职回避的严格执行。
任职回避的程序[4]
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②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