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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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罚(Personal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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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或剥夺违法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形式。人身罚的表现形式为行政拘留。[1]
人身罚的特点在于行政机关通过使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短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人身罚仅指行政拘留。[2]
1、行政拘留[3]
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相对人实施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律制裁。行政拘留的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在立法上,行政拘留的设定权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才能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其次,在执法上,行政拘留的执行机关只限于公安机关。第三,行政拘留的期限也是法定的,即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是不同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拘留后可能转而采用逮捕等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与民事拘留也不同。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于妨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总之,行政拘留与其他两种拘留在适用法律、适用对象、适用目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等方面均有区别。
2、劳动教养[3]
劳动教养是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劳动教养的目的是通过强制劳动,进行教育,从而矫正其违法行为。劳动教养的处罚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劳动教养的对象根据《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规,可以划分如下: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受到单位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罩,或不接受从事生产劳动劝导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犯不改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7)对于卖淫、嫖宿暗娟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人;对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以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等。
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4]
这是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禁止其进人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
以上第二种和第三种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未明确列为处罚种类,可以归为“其他行政处罚”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