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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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垄断是指通过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人为地在一定范围中限制或阻碍竞争,使本来可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变为独家的或寡头垄断市场。人为垄断一般是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如限制价格、限制生产数量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按照“本身违法原则”是要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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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能产生于规模经济的后果。
即如果某一行业存在规模效益的倾向,则该行业的任一企业只要单纯扩张生产即可降低成本,并由规模扩大最终占据该行业产出的主要部分,从而获得垄断地位或条件;
- (2)可能产生进入障碍。
即在某些行业,企业的最优规模往往需要很大,以致新的生产者进入选类行业的初始费用异常昂贵或风险巨大。一般而言,必须的最小最佳规模越大,该行业能够容纳的生产者就越少,障碍程度与收益就越高,从而垄断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 (3)可能产生市场的有限性。
即如果一种产品的需求容量和潜力都十分有限,则该产品每个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对需求来说势必很大,因而存在着垄断的利益与可能。但与存在进入障碍时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市场有限下,即使小企业也可以具备垄断者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