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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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从事财产保险业务销售的保险代理人。由于财产保险的技术性强,如卫星保险核保险等财产保险对专业技术的要求很高,产险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才能与投保人进行良好的沟通,促成合同的达成。因此,从理论上讲,产险代理人采用保险代理公司的形式较为适宜。[1]
产险代理人的作用[2]
1.产险代理人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投保主体。由于保险公司间激烈的竞争,又由于保险监督法规的不健全,发展不完善等原因,各家保险公司直接展业,采用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不同的优惠措施,各种变相的折扣方法等等,导致了保险市场的混乱。而保险代理人既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又为投保人选择了保险公司,因此能较好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从而有利于正常市场竞争。如1993年低,深圳保险市场上的保险费获得量为18亿元人民币,其中10亿元是通过中介人收取的,而且财产业务占有相当大的部分。产险代理人的出现即有利于减轻保险公司繁重的展业任务,又有利于保险公司集中力量抓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2.由于产险技术的复杂性加强,保险公司对中介人的依赖性也逐步加大。首先,保险公司选择自己的代理人,一般都要求具有所涉及业务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这就免除了保险公司亲自培养业务员的费用,特别是某些险种,因其所在的行业性质不同,专业技术各异,保险人不可能面面俱到,而选择代理人的形式,则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较高质量的技术服务。其次,保险代理人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立场代理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服务,在为投保人的利益考虑时,更加关注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再次,我国法律还要求保险代理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交足责任准备金,使之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这样决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依赖性就进一步加大,而代理人对保险公司的依赖将逐渐弱化。
3.产险代理一般以公司代理为主。所谓公司代理即代理人是以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保险业务代理活动代理人。首先,代理公司具有一般个人代理所不具备的优势,保险代理公司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执业规定与条件,如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这就比个人代理具有更好的信誉保证。其次,保险代理公司还具有设备优势,专业技术人才优势,能够承办产险中的复杂性标的。特别是产险中有些标的不仅技术复杂,而且保额之巨,往往是个人代理人无法承办的。因此保险代理公司能更好地为保险公司代理产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