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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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保险(Satellit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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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保险是指卫星以及同卫星发射服务有关的各类风险的保险的总称,一颗卫星从制造出厂经发射工具发射,然后射入太空轨道,在此过程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就需要多种多样的保险形式来加以保障。
卫星保险的种类[1]
归纳起来卫星风险可以分成两大类:
第一类是正常风险,如同所有其他工程项目所可能遇到的风险一样,例如:(1)制造、运输及仓储过程中所发生的物质损毁;(2)因运载工具及卫星所造成的第三者责任;(3)各种收益损失及利润损失。
第二类是异常风险,即与卫星及其运载工具有关的特殊风险。这一类风险往往引发巨灾损失。
根据卫星所遭受的各种风险不同,卫星保险可划分成以下几类:(1)卫星及火箭或其他运载工具的工程保险,即通常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2)发射前卫星及火箭保险;(3)卫星发射保险;(4)卫星运行寿命保险;(5)经营人收入损失保险;(6)卫星及发射责任保险。
中国卫星保险业的发展[2]
1.发展初期
中国的卫星保险行业以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安排长征系列火箭提供对外发射服务为开端,长征系列火箭的发射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并依据商业惯例将大部分保费分保给国际市场,自留份额一般在3%左右。
2.遇到瓶颈
1996年前后,长征火箭发射国外卫星出现几次失误,给卫星保险工作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由于国内的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有限,需将大部分保给国际市场,而国际卫星保险界对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可靠性存有疑虑,承保的信心降低,使得在国外安排长征火箭发射保险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种过分依赖国际市场的局面,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指导下,由中国人民保险牵头,联合太平洋、平安、华泰、新疆兵团等9家非寿险公司和一家再保险公司成立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建立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以支持长征火箭的发射保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外发射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85号)的规定,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所得税。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积累到25亿人民币前,中国的卫星发射保险业务属于政策性业务。截至2006年底,该保险基金已经累计到3.4亿元.
3.稳步发展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经纪人作为最重要的一个发展特色进入中国航天保险市场,中国的保险用户可以委托经纪人,在保险市场寻找最合理的价格和最完善的保险方案,使自己得到更专业和更全面的保障。同时,对于体现国家荣誉、代表国家最高航天实力的重大航天事件如“神五”、“神六”飞船的发射,则开辟了一条公益性赞助和商业化保险相结合的道路。如中国人寿在“神五”发射时就曾为杨利伟承保了赞助性的人身保险。
中国卫星保险业的发展,伴随着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起起落落。在保护国家航天卫星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中国卫星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符合市场需求的保费率,这将是适应市场化、满足用户需求的发展方向。
- ↑ 魏润泉.涉外非水险的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 ↑ 卫星保险业的现状分析与研究.中国通信网.20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