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医疗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网络医疗是指互联网在医疗行业的新应用,其包括了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健康管家服务。
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医疗手段,它以医院为后台支持,用实际的和虚拟的方式组织医疗资源,将一部分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的服务转移到互联网平台,为不同消费群体提供深层次医疗、保健服务。患者只需以在线问答形式发出疑问,便能与网上医生互动、交流,得到针对性解答,获取指导性解决方案。这种新型的网络模式突破了时空性限制,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实时和互动,使患者足不出户就可享受诊疗服务,可以充分整合、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分流不同阶段的患者,有效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其价值和影响将越来越大。网络医疗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而且发挥了导医的功能,让患者可以到更适合的医院去看病。[1]
网络医疗发展历程[1]
世界上许多国家十分重视网络医疗的研究工作,网络医疗的发展十分迅速,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学方面应用的一个热点。网络医疗的发展按服务类型来划分,可分为网上健康咨询、网上远程会诊、网上在线问诊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网上健康咨询,提供医疗健康咨询和医疗信息服务,解答寻医问药之类的问题,普及有关保健和疾病的防治知识。第二层次是网上远程会诊,提供远程会诊、远程诊断,集远程临床会诊、影像会诊、疑难病例讨论、心电会诊与监护、术前指导和紧急救治等多种功能。第三层次是网上在线问诊,致力于把传统门诊部的部分功能搬到网上,使患者可通过互联网寻求医生的诊断和指导,打造绿色就医通道。
网络医疗,又可以称为网络时代的远程医疗。它的研究与应用工作一般认为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主要通过电话网和有线电视网传送包括文字及视频图像在内的各类信息,供医生间交流信息或向专家进行病案咨询以辅助其诊断。远程医疗在发展过程中,运用了传真、电话、无线电通信到静止图像和实时交互电视技术以及虚拟现实和远程机器人等一系列新的通信技术和电子学技术,并与医疗保健技术相结合,形成了许多新的研究方向。美国是开展远程医疗较早的国家之一,其最早研制的远程医疗系统用于对宇航员进行无创伤性监测和对战场伤病员进行急救。此后,医疗机构开始进行远程医疗,并逐步开展了远程会诊、远程咨询、医学图像的远距离传输、远程控制手术等项目。其他国家如西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对远程医疗的发展也高度重视,纷纷投人巨额资金进行远程医疗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远程医疗的探索。1982年首次通过Email进行病历会诊,这是最早的远程医疗实践活动。2O世纪90年代初,成功应用远程系统诊断患噬肌肉病菌疾病的山东姑娘和重金属铊中毒的北京女大学生,由此远程医疗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的远程医疗从探索走向实际应用,国家卫生部、医学基金会和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先后启动了金卫网络工程、中国医学基金会互联网络和军卫2号(远程医疗网)工程。一些著名的医学院校、医院都成立了远程会诊中心,相继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远程医疗工作,目前已可为各地疑难急重症患者实施可视实时专家会诊、传输共享诊疗数据、进行病理形态学诊断等。2O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医疗网站陆续开始建立。尤其在“非典”浩劫过后,形形色色的医疗网站如同雨后春笋般迅速涌现出来,而事实上国内医疗网站除少数有能力进行远程会诊外,其余大部分都只能提供简单咨询服务,包括医疗保健知识,介绍产品信息及进行药品推销等。
互联网医疗,代表了医疗行业新的发展方向,有利于解决中国医疗资源不平衡和人们日益增加的健康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卫生部积极引导和支持的医疗发展模式。互联网医疗就是把传统医疗的生命信息采集、监测、诊断治疗和咨询,通过可穿戴智能医疗设备、大数据分析与移动互联网相连:所有与疾病相关的信息不再被限定在医院里和纸面上,而是可以自由流动、上传、分享,使跨国家跨城市之间的医生会诊轻松实现。患者就诊,不再要求必须与医生面对面。互联网必将成为一种重新配置医疗资源的强力工具,实现以患者为核心的模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提升医疗效率。医疗服务的主体是医生和患者。
互联网医疗,在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近几年在国内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医疗形式有:
- 以健康教育和信息为主的网络
- 以医师评价和挂号为主的网络;
- 以电子健康档案采集和应用为主的网络;
- 以疾病风险评估为主的网络;
- 以即时在线咨询为主的网络等。
- 在电子处方和远程会诊治疗方面还处于局部应用中,没有代表性的互联网应用。
网络医疗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2]
网络医疗使传统医学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发生很大变化。首先,法律关系复杂化,传统医学与网络医疗相比,医患之间关系要简单得多。患者一旦到医院就诊,医患双方就形成了法律关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如果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过失造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网络医疗中的法律关系比传统的医患关系复杂得多。患方除了与就诊的医院、医务人员形成法律关系外,还与网络远端的医务人员,与网络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进入网络的第三人等形成法律关系。而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除了与患方形成法律关系外,还与远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网络经营者形成法律关系。如果这一医疗行为发生在多国医生之间,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此外,网络经营者,网络访问者,擅自侵入这一医疗过程的网上“黑客”,如果他们行为造成对医患双方的权力损害,也形成一种与传统医患关系中所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网络医疗中法律关系的多元化,造成了网络医疗中法律责任认定的困难程度较传统医学大大增加。
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网络医疗不可避免地存在巨大风险。网络医疗使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着空间距离,这一距离可能是跨省的,也可能是跨国的。对于诊疗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如何避免以及解决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传统医疗关系中,发生了医疗侵权损害事件,可直接追究就诊的医疗机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网络医疗中同时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发生对患者的人身伤害侵权行为,应当由近端医生承担责任还是远端医生承担责任,或是经营者承担责任?在多国医生会诊、治疗情况下,如果是多国医生共同过错造成的或最远端国外医生过失造成的后果,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还是依照他国法律?各国的病历等医学文书书写习惯不一致,如何举证?如果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比例的确定及法律如何适用等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只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
由于网络医疗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制定统一的网络医疗法律规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是远端医生还是接诊医生,或是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都是相同的。医疗侵权行为是远程医生过错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近处医务人员造成的,则由近处医务人员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网络过错造成的,则由网络经营者承担责任,赔偿标准则应按照其所在国的标准。
背及額頭冒汗又頭昏無力是什麼病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