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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主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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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日本主银行制度[1]

  1994年日本通产省委托富士综合研究所作的关于主银行制的研究报告中,日本主银行制度是指:“在主银行制度下,银行不是单纯作为提供资金金融机构,而是与作为其主银行的企业结成很深的、几乎成为一体的关系。同时,从全社会筹措资金的方法来看,实行主银行制的企业和银行采用‘间接金融·相对型’(即企业主要从特定的银行融资)的比重很高也是主银行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具体来说,日本主银行制的定义主要包含以下主要特征:

  • 日本通常将对某企业按融资顺序排列在第一位的银行称作主办银行,同时,也是企业开立主要帐户和从事外汇买卖银行
  • 主银行与企业之间具有长期、固定的交易关系,同时,双方之间不仅是融资方面的关系、而是综合性的交易关系;
  • 主办银行的证券子公司通常作为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主承销金融机构;
  • 作为企业最大股东的主银行对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因此,在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通常仍给予紧急融资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在必要时,主导企业重组
  • 银行通常会向企业派遣职员,以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 在一般情况下,主办银行对该企业贷款的利率比起其它企业来看,浮动幅度较小。

  此外,日本经济界对主银行的概念有了新的认识,这就是“主办银行群”的概念。即:主办银行不仅是指按融资顺序第一位的银行,也包括第二位、第三位及其以上的银行。第一位以外的银行通常被物为“准主办银行”。对一个企业来说,主办银行和准主办银行所形成的主银行体系被称作“主办银行群”,确切地说,日本主银行制的功能是通过“主办银行群”的共同协作来实现的。

日本主银行制度形成的基本条件[2]

  对某一企业来说,其交易银行成为主银行的基本条件是什么?根据各方面的资料现将主银行的基本条件归纳如下:

  1.长期地、持续地向企业提供最多贷款的银行。这是主银行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条件。具体地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企业接受的贷款中,主银行所占的份额不仅最大(一般为20%—40%),而且始终保持不变。从而,企业和银行的交易关系非常稳定,企业一般很少更换主银行。

  2.是企业最大的股东之一。在日本企业相互持股的法人所有制中,主银行一般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其持股比例大都接近日本银行法最高限额的5%。这样,主银行对该企业就具有双重身分,它既是企业最大的债主,又往往是企业最大的股东

  3.与企业形成综合的交易关系。除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交易外,还进行账户存款、外汇融通、股票发行、公司债发行的受理和担保等,主银行也和企业保持最密切的交易关系。从而,主银行和企业的关系不仅仅是金融交易的关系,而且是一种综合交易的关系。

  4.与企业保持密切的人际关系。由于主银行是企业最大的股东,所以可以向企业派遣董事,与企业保持密切的人际关系。5.企业危急时的救星。在企业保持正常经营时,主银行一般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一旦企业财务状况恶化、陷入经营危急时,只要主银行判断企业的困难是暂时的,是有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的,就会出面和其他债权人协商企业的债务关系,并通过延缓债务偿还期限、提供新的融资、派遣得力人员、更换经营班子、调整经营方针经营方向、处理资产偿还债务、以及企业合并等途径,帮助企业度过难关、避免破产。这样,主银行就成为企业危急时的救星,双方有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

  从上述基本条件可看出,主银行和企业之间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持股和所有关系。正因为主银行既是企业最大的债主,又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因而,主银行和企业之间才形成了长期、持续、综合的交易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保持了密切的人际关系,成为企业危急时的救星。是主银行制度的关键和基本内容。

  应该注意的是,日本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上述关系虽然被称为主银行制度,但与终身雇用、年功工资等日本式雇用方式、经营方式一样,它并没有什么制度性的成文规定,而是企业和银行在长期交易中所形成的“默契”或惯例。这种“默契”或惯例是在日本特殊的经济、社会环境和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最初的历史可追溯到1937—1945年的战时统制经济时期。战后,这种“默契”或惯例被继承了下来,经过1950—196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进一步得到了巩固和完善,终于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普遍性的制度。

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利弊分析[1]

日本主银行制度的优越性

  从日本各方面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日本主办银行制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银行与企业的相互持股,特别是主办银行作为的企业最大股东对企业负有的责任,使主银行对企业能够适时适度地提供企业需要的资金,这些资金包括:(1)短期流动资金。虽然其中一部分融资有一定的商业风险,但作为主办银行仍会尽可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主银行的融资形式上是短期资金较多,但由于其中大部分均自动展期,因此,实际上资金已经长期化了。(2)经营危机时的紧急融资。这种紧急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经营一时发生困难时的融资,如果从长期来看,企业已丧失收益能力时,作为主银行也是不会提供新的资金的。因此,主办银行的作用与“破产救济保险”是绝不相同的。(3)企业进行战略性投资的资金,这种融资是以企业和主办银行之间在之泛的、深入的情况交流、信息交换以及对长期战略性投资方面取得的共识为前提条件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主办银行向企业提供的上述资金的利率浮动幅度,一般来说,的确比向其他企业提供的资金要小得多。

  其次,由于主办行制的实行,使企业的经营长期稳定化成为可能,由于主办银行制功能的发挥,使企业职工、交易对象、股东、债权者等与企业经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方由某种默契而结合起来,从而,把企业的经营者从资本市场过度竞争和企业被收购的风险中解放出来,使企业经营的稳定化成为可能。

  第三、主办银行与其它的金融机构相比,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机能表现得更充分,并已形成制度化,这种监督客观上起到了防范企业风险、促进企业经营效率不断提高的良好作用。例如,及时制止企业的不利于债权者利益的财务活动,确保企业的经营建立在资金有效利用的基础上;尽可能帮助企业协调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各方面的关系,以降低经营风险以及作为该企业公司债券的主受托银行等等。

日本主银行制度的缺陷

  至于主办银行制的缺陷或弊端,日本各方面对此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其中意见比较一致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第一、担心主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和影响力过大,尤其是当企业与主办银行交涉力不对等的情况下,企业担心金融市场上激烈竞争对银行经营所造成的风险,通过主银行转移给企业。这种担心对于没有其它筹措资金手段的中小企业来说更为强烈。主办银行以持圾企业股份而向企业派遣主要管理干部,使企业认为经营自主权在相当程度上受主银行的控制,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健全化。在日本,因地方银行没有作为上市企业主办银行的,作为企业主办银行的长期信用银行、都市银行和信托银行这三类银行共持有上市股票20%左右,但向50%的企业都派遣了管理干部。可见主银行的控制力。

  第二、担心损害了金融机构间正当的竞争基础。例如,作为本来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所应有的经营的独立性和健全性,因主银行功能的发挥而有一定程度的消弱。例如,对企业融资好的决策不以金融市场银行经营的准则为依据,又如主办银行利用其特别地位而得知企业的内部情报,并利用这些重要情报从事股票的买卖从而获利这类作法,使金融证券市场处于不公正交易的阴影之下,失去了正当竞争的基础。

  第三、主办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股东、主要债权者、主要的经营管理者以及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等多角色使主办银行自身产生大量的违反经济规则的利益背反行为。例如,作为债权承担了大量企业的经营风险;又如,作为企业债券的主承销金融机构和作为主要债权者的主银行,当公司债发行出现发行和偿还危机时,必然产生不同立场的利益背反行为;再如,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准主办银行和其它银行往往以主办银行提供的信息作为决策的依据,因而主办银行站在最大股东的立场所提供的企业情报,对于其它银行来说则至关重要,从而出现主办银行为了转移自己的风险而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这样,主办银行现其它银行之间将产生利益背反行为。

  此外,由于主办银行制的存在,企业在资金筹借方面过份依赖间接融资,同时,由于这部分银行持股的稳定性,减少了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浮动,虽然有利于稳定股价,但这客观上是日本的资本市场比欧美国家发育迟缓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 1.0 1.1 冯艾玲.关于日本主银行制的考察与思考.财贸经济,1997年第1期.
  2. 刘昌黎.论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及其变化与改革.日本学刊,200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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