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是指在两次年会之间因出现法定事由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
临时会议应在确有必要时召开。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按我国《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