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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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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别清偿[1]

  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

个别清偿需要具备的条件

  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128条处理)。

个别清偿的撤销条件[2]

  个别清偿的撤销条件,必须是债务人同时面对多个债权人。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就不属于个别清偿。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损害的是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是,如果个别清偿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则不在此限。由于个别清偿只是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通常情况下会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结果,如债务人以某一价格受让股票后,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按此价格支付了价款,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股票市场价格有较大提高,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就不应当撤销。

个别清偿的撤销[3]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经管理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如果据此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对于已经受领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应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存在时,应折价赔偿。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样计入破产财产

参考文献

  1. 安建,吴高盛.企业破产法实用教程[M].ISBN:780226538X.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09月
  2. 徐永前.新企业破产法100问[M].ISBN:7801975782.企业管理.2006年12月
  3. 孙金刚.经济法[M].ISBN:978-7-5024-4705-2/D922.290.1.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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