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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彻底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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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彻底分税制[1]

  不彻底分税制亦称不完全分税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

不彻底分税制的特点[2]

  它既具有固定性的特征,又具有灵活性的特征。一方面,不完全分税制把大部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归属关系定型化。另一方面,又把一部分介于中央税与地方税之间,不作为固定收入的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归属关系不定型。弹性大。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方法权限在中央、中央地方共享税可采取分征式、分成式、附加式和返还式。在国家税收政策指导下,地方政府享有地方税的方法权,掌握开征停征范围和减免权。采用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管理权限比较集中的国家,如英国、法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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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范立新主编.中国税务大词典.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2. 王洪金.税收与会计实用全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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