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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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离协议(non-separatio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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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离协议 (non-separation agreement)又称“船、货不分离协议”是指同一航程中的关系方,在约定的航程完成以前船、货分离的情况下,为了保持共同海损费用的受偿权利和共同分摊义务而签订的一项协议。
不分离协议通常都并入共同海损担保函和共同海损保证书(Average Bond)内,有时要求货物保险人和收货人另行签署。在过去,签署不分离协议是实践当中的一种习惯做法,并无明文规定,因而极易产生纠纷。例如,一艘船舶可能载运了众多货主的货物,在货物转运之前,有一部分货方签订了不分离协议,另有一部分货方未签不分离协议,此时对案件应如何理算,常常引起争议。为了避免争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规则G中加进了船、货不分离协议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船舶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停留,并且将发生共同海损补偿时,如果全部货物或其中的一部分用其他运输方式运往目的地并已尽可能通知了货方,则共同海损的权利和义务,将尽可能地如同没有此一转运而是在运输合同和所适用的法律所许可的时间内可以由原船继续原航程一样而得到履行。但是,由货方分摊的共同海损部分不应超过假如由货方自行承担费用而转运货物时所能产生的费用。
具体来说,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受到损坏,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在避难港进行修理,该轮所载货物本可等候船舶修复后继续运往目的港。但为了修理必须卸货,而且修理的时间很长,因此将产生的卸货、货物储存和重装等费用的数额很大。为了节省共同海损费用,可以用其他船舶或以其他方式把全部或部分货物转运至目的港。在这种船、货已经分离的情况下,货物是否还应分摊船舶在避难港修理期间所产生的共同海损费用,例如船员工资、伙食、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有关的港口费用等,可能会有分歧意见。为了防止日后在分摊共同海损时可能出现的争议,船方通常要求货方签署一项“不分离协议”,其内容主要是明确共同权利和义务不应受转运的影响,如同货物没有转运而由原船修复后继续运到目的港一样。总而言之,签署一份不分离协议,可以保障船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