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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采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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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采恩(Konzern)

目錄

康采恩定義

  康采恩是高級壟斷組織形式,晚於卡特爾模型辛迪加托拉斯出現,規模更為龐大。

  康采恩原意為多種企業集團。是一種通過由母公司對獨立企業進行持股而達到實際支配作用的壟斷企業形態。一般情況下,基本是由集團中的銀行以及其他金融企業來擔當控股公司這一角色。 這種壟斷形態與卡特爾以及托拉斯不同,它的直接目的不是支配市場。在資本集中方面上,康采恩比卡特爾和托拉斯更加進步。

康采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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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采恩

  參加康采恩的不僅有單個資本家的企業,而且有集團資本家的壟斷企業如辛迪加、托拉斯等;不僅包括許多工業企業、運輸公司、礦業公司等生產性單位,而且還包括銀行、保險公司、商業公司、其他服務性公司等非生產性單位。大工業企業和大銀行是該組織的核心,它們除了經營本身的業務外,還把一部分資本投入參加康采恩的其他企業中去,通過參與制掌握這些企業的股票控制權。參加康采恩的企業形式上雖然具有獨立性,但實際上卻受居於核心地位的大工業企業或大銀行的控制。壟斷資本家通過這種形式,控制著比其本身資本大幾倍甚至幾十倍的資本,以加強壟斷統治,攫取高額壟斷利潤

康采恩產生的背景

  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上,康采恩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先後形成。它的產生和發展,控制著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充分體現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銀行資本與工業資本融合為金融資本的重要特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壟斷組織日益向綜合多樣化發展,康采恩也有了諸如實力增強、對國家的控制和利用加強、家族色彩淡化等一系列的變化。它已成為最突出、最典型和占優勢地位的壟斷組織形式。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存在的各大康采恩集團也被稱為財閥,比較有名的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等。在2000年左右,中國和日本開始出現的各種“控股公司”以及“集團總公司”,也被認為屬於康采恩壟斷。

康采恩法

  康采恩法(Konzernrecht)即〔企業聯合法〕(dasRecht Des verbundenen Unterneh men),德國股份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嚴格地講,康采恩只是德國股份法規定的企業聯合形式之一,但人們通常將康采恩與企業聯合相提並論。根據聯邦德國1965年《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的規定,康采恩是“在一個支配企業統一管理下的二個以上的從屬企業的聯合”。除了該法在總則部分對康采恩作了一般規定之外(第15~19條),有關康采恩的具體內容規定在第3篇“企業聯合法”中。該篇分5章,依次為:合同聯合企業(291~307條)、從屬企業的管理和責任(308~318條)、加入公司(319~327條)、交叉參股企業(328條)、康采恩中的帳目提出 (329~338條)。19世紀末以來形成並不斷發展的種種企業聯合形式,首次在其中得到體現和確認,是西方國家有關康采恩的一部系統、完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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