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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分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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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預約分保險合同[1]

  預約分保合同是指介於臨時分保合同固定分保合同之間的一種再保險合同

預約分保險合同的特點[2]

  這種再保險合同的特點是對原保險人不具強制性,而只對再保險人有強制性。即凡屬該合同內訂明的保險業務種類和範圍,原保險人可以分給再保險人,也可以不分給再保鹼人。而對再保險人而言,只要原保險人辦理分保,他就必須接受,不得拒絕。由於在這種合同下,對原保險人來說,如同在臨時分保合同下那樣享有選擇權,而對再保險人來說,卻同固定分保合同下那樣沒有選擇餘地,因而這種再保險合同又被稱為“Facuhative-obligatoryReinsurance”,這裡的“facultative”是指原保險人有權自由安排分保而言,而“obligatory”則指再保險必須接受分保而言。預約分保合同同固定分保合同一樣,也是長期性的,事先並不規定終止日期,但訂約雙方均有權通知對方終止合同。該種合同通常是為瞭解決某特定地區內、特定危險、累積額巨大的業務而採用,並往往被用作固定再保險的補充。

預約分保險合同與固定保險合同[3]

  預約分保合同與固定分保合同一樣,都是長期性合同,事先不規定合同終止日期,但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終止合同的權利。預約分保合同是對固定分保的一種補充。

  如有的業務已列入固定分保合同後,有時合同分保的限額仍不能完全滿足業務需要,仍有一定的溢額要辦理分保,若採用臨時分保手續繁,時間緊,而另組織一個合同辦理分保業務量又不夠,這時採取預約分保,既可以享受固定分保的優惠條件,又可以及時分散危險。所以預約分保分出公司來說是有利的;但對接受公司來說,由於這類業務穩定性較差,且有強制性,因此這種分保方法並不受歡迎。

參考文獻

  1. 薛榮久,王紹燕,劉舒年等主編.當代國際貿易與金融大辭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2000.
  2. 作者.題名.出版社.日期.
  3. 洪利主編.經紀人實務寶典 經紀人實務捲.改革出版社,1999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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