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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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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人(primary insurer/original insurer)

目錄

什麼是原保險人

  原保險人是指根據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將其所承保風險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出給再保險人的分保人。

原保險人的權利

  原保險人作為分出人,根據再保險合同的規定,享有如下權利:

  (1)保險金索賠權。分出人有權依據再保險合同,在約定的保險責任發生時向再保險人提取保險賠款。

  (2)單獨處理和要求分攤權。原保險人有權根據再保險合同約定,在維護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單獨處理原保險業務,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可要求分入人按約定分攤。

  (3)對於比例再保險,原保險人有權要求再保險人提存保險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

  (4)向再保險人行使現金攤賠請求權。在遇到巨額賠款時,賠款責任超過約定數額時,原保險人可以要求再保險人以現金攤賠(cash loss)。現金攤賠可以在原保險人理賠之後,從再保險人處攤回;也可以在理賠之前,先估計損失,向再保險人攤回。

原保險人的義務

  第一,如實告知義務,原保險人應按照再保險人的要求,將影響再保險人是否決定承保及影響再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向再保險人如實告知;

  第二,原保險人應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再保險費;

  第三,在達成再保險協議後,原保險人應向再保險人發送正式分保條,並定期編送業務賬單、業務更改報表、賠款通知書、已決和未決賠款;

  第四,防災防損的義務,原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議,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有責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第五,原保險人在歸還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時,應同時支付給再保險人議定的利息

  第六,如因分人人工作的需要,原保險人應向再保險人提供有關賬冊、單據和文件;

  第七,如有損餘收回或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回款項時,應按再保險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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