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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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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購房面積概述[1]

  購房面積包括購房套內建築面積(實得建築面積)及應合理分攤的公用面積。房屋登記部門須按照建設部於1995年9月發佈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測算房產面積,該計算面積應與商品房購銷合同中約定的面積一致,並作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核准面積。其中應分攤的建築面積及分攤原則房地產商在房屋建成之後申請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必須寫出書面說明,並經房產登記機關核准。房地產商依此計算出公用面積分攤繫數,並將其分攤到各單元套內。

  公用面積主要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值班室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管理用房建築面積。房地產商的自用房,作為獨立空間使用、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汽車庫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不能作為分攤面積。初始登記時,公用面積分攤原則未經房產登記部門核准,或未經初始登記直接辦理購房業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應對其公用面積的分攤繫數的計算方法進行審核。

  當事人應在購買商品房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後的30日內,持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買賣合同、產權證明、銷售許可證、房地平面圖、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到房產登記機關申請轉移登記。

購房面積的選擇[2]

  選擇購房面積應考慮哪些因素呢?

  一、購房目的

  購房如果主要是為了社交活動和居住,購買面積應在100平方米以上。如果只是為了居住和學習,面積可以按人口來計算。

  二、考慮近期家庭可能發生的變化

  如家庭中可能增加的人口,是臨時居住,還是長久居住,是否有出國、女兒出嫁等居住人口減少情況,是供老人居住,還是年輕人使用等等。

  三、對自己的收支情況精心打算

  對自己今後的收入、房價增長等情況有自己的判斷。對尚缺的資金缺口,可採用借款、貸款分期付款等形式進行購房付款。

  一概有多少錢就購多大面積房屋的做法,是不明智的,應該做到有目的、有計劃,考慮會發生的可能變化,以爭取最優惠房款和自己的購房面積的協調統一。

購房面積糾紛及其原因[3]

  (一)涉及房屋面積有關概念的糾紛。房地產市場上,通常會出現設計面積、建築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居住面積、公用面積、暫測面積、實測面積、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產權登記建築面積等概念。這些概念之間,既有密切聯繫,也存在較大區別。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對它們予以明確區分,切忌含糊其辭。但由於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大都採用房產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一些房產商乘機在合同中對有關的概念不作明確表述,蓄意含混使用。如在合同中把各種不同的面積籠統、概括地表述為房屋面積;或者在不得不使用特定概念時,有意用彼概念替代此概念。而在合同履行階段,房產商則又按照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概念來履行義務,使購房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引起房屋面積概念糾紛的根本原因,是由於房屋面積管理政出多門、概念含糊、條文與現實脫節。曾有人統計,從國家到地方,目前各部門有關商品房面積的文件多達13份,涉及設計、建造到銷售、發證以及售後服務等諸多環節,各職能部門大多從自己運用的角度出發制定相應政策法規。由於管理操作有交叉,從房屋建設到銷售,各個不同階段計算面積時採用不同文件作依據,因此難免會有矛盾和不協調之處。另外,房屋面積有關概念含糊不清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如在各部門制定的政策中,對公共部分的名稱界定上分別使用了“公用”、“共用”、“共有”等不同稱謂,這在發生糾紛時就很容易成為問題的焦點。

  (二)公用面積分攤引起的糾紛。住宅的公用面積是指住宅樓內為住戶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設置的公共走廊、樓梯、電梯間、水箱間等所占面積的總和。在房地產市場上,通常把公用面積計入銷售建築面積分攤給購房者,這部分面積稱為公攤面積。而在購房合同面積糾紛中,公攤面積是最有爭議的。房產商對購房者的欺詐是引起公攤面積糾紛的主要原因。房產商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在:增加公用建築的內容,將原本沒有或不該列入的建築列為公攤範圍;在不增加公用建築數量的前提下,將測量面積人為加大;調高公攤繫數,在不改變實測公攤面積的前提下,增加每戶的公攤面積;在履行合同時房產商擅自變更公用建築分攤部位,或詭稱增加了公用建築要求購房者補款,或暗中減少公用建築而不相應減少購房者的預交款。有的房產商甚至對同一塊地方,既分攤又出租,搞“一女兩嫁”。

  (三)垃圾面積糾紛。所謂垃圾面積,是指在總使用面積中購房者無法利用的部分。由於它的存在,不僅增加了購房者的付款負擔,而且形成了事實上的嚴重浪費,因而也易於產生糾紛。垃圾面積的產生,可能緣於房屋設計不合理,也可能緣於開發商有意而為。一般而言,房屋內的以下地方最容易產生垃圾面積:1、走廊。套內設計不當的過道面積,可能會達5一l0平方米。按現在設計的過道寬度,除了走路,基本上沒有什麼用途。2、進深。進深增加,往往會使戶型面積相應擴大,如果增加的面積可以利用,就無可厚非,但一般而言,70%的可能性增加的是垃圾面積,因為這樣會造成客廳和餐廳面寬和進深比例的失調。3、陽臺。現在的戶型設計,一般每戶都有面積不小的陽臺。好的設計將陽臺功能細分成陽光室、觀景平、服務陽臺等等,而在不好的設計中,陽臺是增加進深的辦法之一,而且不太引人註意。4、衛生間。衛生間的好用程度與面積大小並不是成正比關係,而與管道井、通風井、入口開門位置等關係極大,如果設計不當,一味求大,這裡也會有幾平方米的垃圾面積。

  (四)面積出入糾紛。面積出入糾紛是指房產商交給購房者房屋實際實用面積與合同不符,發生建築面積的增加或減少,因損害購房者利益而引發的糾紛。以下幾種情況極易引起面積出入糾紛:一是應付購房款不變,總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同比減少。此時,房產商或者隱瞞建築面積減少的事實,或者在不能隱瞞時,拒絕購房者的退房退款要求,或者在購房者未要求退房時拒絕返還面積減少部分的房價款;二是公攤面積不變,總建築面積、套內面積減少,房產商拒絕返還減少部分的房價款;三是總建築面積不變,套內面積減少,公攤面積增加;四是套內面積不變,總建築面積、公攤面積增加;五是套內面積減少,總建築面積增加、公攤面積增加(第三、四、五等三種情況也是引起公攤面積糾紛的原因);六是總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同比增加。在出現第四、五、六三種情況時,房產商不問青紅皂白,強行要求購房者補足增加部分的房價款,從而引發糾紛。七是當房屋面積存在出入時,在誤差面積對應價款的處理上產生糾紛。

  (五)當面積糾紛產生後,在確定解決爭議的方法上產生新的糾紛。購房合同中,購房者較容易忽略“解決爭議的方法”條款,對該條款常常未予約定或約定不明。以致合同糾紛產生後,當事人之間在選擇爭議解訣方法上又發生新的糾紛。目時,也由於房屋面積管理政出多門,在應由哪個部門裁決面積糾紛的問題上,購房者無所適從。

參考文獻

  1. 史晟主編.物業管理與業主實務全書.兵器工業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 周志剛編著.購房陷阱.海天出版社,1999.9.
  3. 李淑.常見購房面積糾紛及其法律防範.武漢商業服務學院學報.2010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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