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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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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償(Recours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目錄

什麼是行政追償

  行政追償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償的內涵[1]

  第一,追償的主體是國家,但追償的具體事務則是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來辦理的;

  第二,追償的對象是對損害的造成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追償以已賠償為前提,賠償義務機關只有在支付受害人的賠償費用後,才能對有責任的人員或組織行使追償權;第四,追償的方式是支付賠償費用。

行政追償的條件

  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追償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賠償請求人,即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支付了賠償金。在賠償義務機關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追償權只是擬制而存在,不是實在地享有。賠償義務機關在根據行政賠償協議書、決定書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履行行政賠償義務後,行使追償權的條件才具有現實基礎。

  2.行政追償責任是嚴格的過錯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損害,且其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意,是指致害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執行行政職務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權損害,卻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重大過失,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職權的個人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不但沒有註意到其身份或職務上的特別要求,而且未能預見和避免普通公民均能預見或避免的事情,即沒有達到法律對一個公民的起碼要求,而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並造成其損害。重大過失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損害更為明顯,更為嚴重。可見,公務員的行政追償責任是一種嚴格的過錯責任,對在大多數情況下公務員的一般過失的職務行為,可以適用《公務員法》中的規定予以處分,進行懲戒,而不是大面積地適用追究行政追償責任。這一制度設計既可以避免因全然不顧公務員過錯責任導致的公務員行政肆意,也可以消減由於有過必究給公務員職務行為造成的後顧之憂和心理負擔。

  只有完全具備上述兩個條件,賠償義務機關才能真實享有並行使行政追償權。

行政追償的範圍和標準[1]

  (一)行政追償的範圍

  行政追償的範圍以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包括賠償金及恢複原狀、返還財產所需費用)為限。在行政賠償案件處理過程中,賠償義務機關所支付的辦案經費、訴訟費用等應從行政機關的財政經費中支付,不宜列入追償範圍;如果請求人放棄部分請求權,賠償義務機關也相應減少給付的,減少部分不能追償;如果請求人放棄全部請求權,賠償義務機關全部未給付的,不能追償。如果賠償義務機關因自己的過錯而支付了過多的賠償金時,超額部分無權追償。

  (二)行政追償數額的大小

  行政追償數額的大小要與過錯程度相適應,同時考慮被追償者的薪金收入。一般來講,過錯重的多賠,過錯輕的少賠。這樣既合理又符合建立追償制度的宗旨。在此原則下,追償金的具體數額也應與被追償者的薪金收入相適應,且應允許分期支付,酌情考慮被追償者的家庭生活費用。而且,追償金的執行只能涉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接受委托的個人的薪金和津貼,不能涉及其他個人財產和其家庭財產與收入。追償數額的確定通常應與被追償者進行一定的協商,協商不成的,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處理決定。如經被迫償者申請,行政機關也可酎情適當減少追償額。

行政追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

  行政追償與行政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追償所要解決的是國家或行政機關與行使行政職權的工作人員之間有關損害賠償費用分擔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問題,其目的是通過讓有責任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以促使他們依法行政;而行政賠償所要解決的則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受害人三者之間有關行政賠償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問題,其目的是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受到損害的權益獲得補償。

參考文獻

  1. 1.0 1.1 朱最新.行政訴訟法學[M].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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