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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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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發秩序(spontaneous order)是2020年公佈的經濟學名詞。

目錄

什麼是自發秩序

  自發秩序是無目的的,而每-一個組織卻要以某個特定的目標為前提。自發秩序並不表明組織秩序就不重要,而是在哈耶克看來,我們絕不能因為看重組織秩序而忽視自發秩序的存在。自發秩序不同於組織秩序,組織秩序主要針對的是群體或者國家,用於矯正和輔助國家;而自發秩序則針對的是個人,是組織秩序的前提和基礎。[1]

  自發秩序即“自生自發”秩序(spontaneous order) ,在哈耶克的著作中“自生自發”秩序又常被稱作“內部秩序”(the internal order)或“擴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哈耶克一直關註兩種秩序類型的區分,並以此作為其理論批判的出發點。在哈耶克看來,與自發秩序相對應的是一種建立在命令和服從基礎上的“組織或者安排”( organization or arrangement)。[2]

自發秩序的要素[2]

  第一,自發秩序在目的上具有獨立性。

  哈耶克在其著作中反覆強調,自發秩序不是為了實現某個具體的目的而事先設計好了的,因此它不依賴於某個具體的目標,是“人之行動而非人之設計的結果”。自發性和目的獨立性應被視為該秩序最為鮮明的特征。自發秩序區別於“組織”,其根本就在於一個是“目的獨立”的,而另一個是“目的依賴”的。正是由於自發秩序的目的獨立性,它才是唯一適合於複雜社會的秩序類型。因為複雜社會中知識的分配在人際間處於高度分散的狀態,而人的理性是有其自身限度的,以至於任何一個個人或組織都無法具備統領全局的知識和能力。而正因為自發秩序獨立於具體目的,所以就能夠更充分有效地利用“分立的個人知識”;正是因為自發秩序不依賴於個別人的具體命令,相對比組織或人造秩序而言,它能夠與“大社會"的發展相符合,而後者從根本上忽視了人類理性的有限性和因現代社會種種因素所造就的知識的分立性。

  第二,自發秩序得以形成的關鍵因素是規則為群體的成員所遵守。

  既然“自生自發”秩序具有目的獨立性,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自發秩序就與人類的任何目標都沒有關係呢?哈耶克不這麼認為,他特別強調自發秩序不是根據某個“創造者”的目的建立起來並服務於該目的,但其形成和運行卻是以特定群體中的成員所採取的有目的的行動為基礎的,在此過程中為該群體成員所共同遵守的規則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自由社會秩序的若幹原則》一文中,哈耶克將自發秩序表述為“自生自發秩序乃是以那些允許個人自由地運用他們自己的知識去實現自己的目的的抽象規則為基礎的,因此可以這麼說“自生自發秩序的形成乃是它們的要素在應對其即時環境的過程中遵循某些規則所產生的結果。因此,建立在成員根據規則和他人行動基礎上,並自主安排各自計劃的自發秩序就區別於那種根據具體目的或命令建立起來的人造秩序,具有豐富的開放性和多樣性。

  第三,自發秩序及其構成要素都是文化進化過程的產物,並且永遠處於文化進化的過程當中。

  自發秩序和哈耶克的文化進化理論構成一對“雙生兒”。首先,進化是與建構針鋒相對的概念,後者認為諸如道德、宗教和法律.語言和市場等都是經由某人精心的思考設計而得來,而人僅靠自己的理性就能將其推倒重來。但是進化論主張人類的理性具有“不可避免的無知”,這些制度不是被某人設計好了的,而是經過漫長的歷史逐漸具備當下的作用和功能,儘管它們一開始的目的和功能可能並不如此。其次,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那樣,人類行動所遵守的規則在形成秩序當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整個秩序就可以被理解為是由不同等級的各種規則組成的一個規則系統。再次,作為文化進化的結果,是某群體勝過另外的群體,從而獲得更多的生存上的優勢。這種文化進化不同於達爾文主義的生物進化“文化進化的特質是由許多人,而不是僅由個體的雙親傳遞的;模仿和學習使文化進化的速度比達爾文主義的生物進化快得多;由於獲得的特征也就是傳遞給另一個人特征,文化進化的過程類似於拉馬克主義”。

  第四,自由、競爭和法治是保障自發秩序運行的三個基本要素。


  “自生自發”秩序區別於組織計劃,這就意味著產生該秩序的因素並非出於某人的有目的的設計,而是行動的結果,因此,很難認為該秩序中的某一制度或者規則其產生就是為了達到或者保障自由,競爭和法治。因此保障自由﹑競爭和法治就被進化過程證明是維持自發秩序最為關鍵的因素。三者之中,哈耶克特別強調法治的重要作用,他認為在共同體或社會當中,每個人都依靠自身的知識,經驗和分析去應對外界不斷變化的情勢,而只有當那些會產生整體秩序的規則為人們所遵循時,個體對各自情勢做出的反應才能夠產生出一種有序狀態,即秩序。總之,哈耶克所描述的自發秩序乃是建立在對“一般抽象規則”之上的:面非建在對來人一某個階層的命令服從或權威畏懼之上的。

  第五,自發秩序具有助益性和擴展性。

  助益性體現在自發秩序所產生的結果上,分為個人和群體兩個層面。一方面,該秩序為社會中的每個成員利用自己的知識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境,原本“分立的個人知識”在因為成員間高度差異性和社會高度互動的背景下能夠得到最為有效的運用,使得相互合作的群體的力量不斷增強,大大超出所有單獨個人努力的總和,最終形成一個豐富多彩的多樣化的世界。另一方面,作為文化進化的結果,秩序使得一些群體勝過另外一些群體,-種文明勝過另外一種文明,在哈耶克看來,這體現在西方式自由主義文明相對於世界其他文明的優越性。自發秩序還具有擴展性,這是自發秩序不同於組織的另一個重要特征,晚年的哈耶克甚至認為這是自發秩序最為關鍵的特征。自發秩序不僅是要自發的,還必須是可以“不斷擴展延伸的”。在哈耶克看來,這種擴展性也是進化的結果之一,簡而言之就是說該秩序及其代表性的生產方式制度和規則使得除母群體以外的其他群體“模仿”從而取代該群體原先的傳統,導致的結果就是該秩序在全人類的範圍內得到擴展。

自發秩序的特點[3]

  一是自發秩序的形成特征。

  其形成機制是自發的。大家知道,自發是相對於自覺的一個概念。自發秩序建立的規範前提,是原生規則,而如前所述,原生規則的基本特點是通過人們交往行為的自發性所產生的。這種秩序形成中規範根據的自發性,決定了自發秩序本身的自發性。在前述概念中也可以看出,自發秩序並不是通常所謂不約而同的秩序,它當然有約作為前提,這一前提就是原生規則。

  二是自發秩序的主體特征。

  其表達著參與主體的高度向心和自覺。儘管自發秩序是自發的,但相關秩序本身卻是高度自覺的。這和前面論述原生規則時遇到的問題一樣,好像是一個二律背反,但它恰好典型地說明瞭原生規則何以導致自發秩序自覺實現的內在動力和緣由。其中基本緣由,就在於原生規則及其秩序來自於主體的日常生活,能夠得到相關公民的內心認同和行為遵守。

  三是自發秩序的運行特征。

  嚴格說來,自發秩序是一種進化論秩序觀的實踐表達。如果我們把人類秩序二分為進化論秩序觀和建構論秩序觀的話,那麼,由原生規則所導生的自發秩序,表現著進化論秩序觀,或者是進化論秩序觀的實踐表達。這種實踐表達,對於以建構為主要特征的現代秩序體系是一種必要的校正和糾偏,對此,我們應予高度關註。同時,如何在原生規則和自發秩序基礎上尋求更高級的擴展秩序,是人們必須考慮的問題。

  四是自發秩序的價值特征。

  自發秩序表達著不同社群、不同族群中人們交往行為的自由追求和秩序嚮往。無論自由也罷、秩序也罷,都不是別人賜予的,用當下時髦的話說,不是“被自由”和“被秩序”的結果,而是不同族群和社群中人們自覺選擇的結果。尊重並關註自發秩序,在一個國家法治建設中是無法迴避的問題。諸葛亮以蜀治蜀的歷史經驗,至今或許仍能給我們以必要和重要的啟示。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賴文靜. 哈耶克自發秩序理論對初等教育的幾點啟示[J]. 文教資料,2017(7):2.
  2. 2.0 2.1 陳磊. 對哈耶克自發秩序的界定與評析[J]. 濱州學院學報,2014, 30(1):5.
  3. 謝暉.原生規則、自發秩序與擴展秩序.西北刑事法律網.20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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