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商品銷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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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能源商品銷售量[1]
能源商品銷售量是指批發零售貿易企業按照國家計劃和採取供需銜接、核實銷售,自由選購、敞開銷售等形式實際銷售的各種能源數量。
進入流通環節的能源,只有通過銷售,才能進入消費領域,發揮能源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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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商品銷售量的類型[2]
能源商品銷售量包括以下各項:
1.售給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用的能源。
3.售給批發貿易業、餐飲業、服務業等作為生產、經營使用的能源。
4.售給批發零售貿易企業作為轉賣或加工後轉賣的能源。
5.對國(境)外直接出口的能源。
能源商品銷售量不包括以下各項:
1.未經買賣行為付出的能源,如隨機構移交而交給其它單位的能源,借出、代其它單位保管的能源。
2.購貨單位退回的能源。
3.能源損耗量。
能源銷售量既包括售予批發零售貿易系統外的能源,也包括售予批發零售貿易系統內的數量。因此,需扣除系統內的重覆計算部分,即計算能源商品純銷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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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源流轉統計.湖南統計信息網,2007年6月
- ↑ 能源統計知識手冊.國家統計局工交司編,200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