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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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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絕對記載事項[1]

  絕對記載事項是指依票據法規定必須記載,如不記載,票據即歸無效的事項。

  綜合各國票據法的規定,這類事項主要包括四項:表明票據種類的文句、確定的金額、無條件付款的委托文句或無條件支付的承諾文句、出票日期。我國票據法將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規定為7項,除前述四項,還有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和出票人簽章。本票支票則規定為6項。除前述四項外,本票還有收款人名稱和出票人簽章,支票有付款人名稱和出票人簽章。

絕對記載事項的規定[2]

  我國《票據法》對三大票據的絕對記載事項規定如下:

一、共同絕對記載事項

  (一)標明票據名稱的字樣

  票據上必須有標明票據名稱的字樣,即票據上必須有“匯票”、“本票”或“支票”的宇樣。我國法律禁止任何銀行(經授權的除外)、單位和個人私自印製票據,因此票據法要求票據上標明票據名稱,其實質在於要求出票人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票據。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兌)

  票據是一種強凋信用的支付工具,為保證票據流通,我國法律規定出票人對付款人的委托或出票人對持票人的付款承兌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如果票據上附加任何條件,如記載“資金到達後付款”等字樣的,該票據無效

  (三)金額

票據上的金額記載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明確”,是指通過票據的記載就能確定票據金額,而無需推算或參照票據以外的資料。出票人在填寫金額時不得作選擇性、浮動性記載,如有這些記載,則票據無效。我國法律還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我國法律對於支票金額的記載作了例外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四)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對出票行為有重要的意義:對出票當日,出票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或代理權進行界定;確定出票後定期付款票據的到期日;決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票據的提示承兌日;決定見票即付票據的付款提示期限;對有保證的票據,出票日即為保證日期。

  (五)出票人簽章

  票據出票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且該簽章必須真實、有效。如果出票人委托銀行付款的,該簽章還應與出票人預留在銀行的印鑒相一致。

二、其他絕對記載事項

  除以上法定記載事項外,匯票上還必須記載付款人名稱和收款人名稱;本票上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支票上必須記載付款人名稱。值得註意的是:付款人、收款人名稱必須為真名及全稱,不得使用化名、筆名、簡稱和企業代號。由於支票的付款人僅限於經批准可以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因此出票人簽發支票時,填寫的付款人名稱必須是銀行或金融機構。

參考文獻

  1. 徐強勝主編.經濟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08月第1版.
  2. 蔣洪主編.商業銀行常用法律問題解析.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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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桑,Tracy.

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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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47.225.* 在 2016年6月5日 09:27 發表

錯別字,是無條件,不是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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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6月5日 10:34 發表

119.147.225.* 在 2016年6月5日 09:27 發表

錯別字,是無條件,不是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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