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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稅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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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稅收思想(Mill thought of taxation)

目錄

穆勒稅收思想的內容

  主要內容可概括如下:

  (1)課稅依據

  穆勒認為,過去經濟學家用“交換說”和“保險說”來解釋徵稅的依據是錯誤的見解。因為,“保護人身和保護財產,不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的存在,是直接地或間接地為謀取一切福利,排除一切災害而成立的……不能說,被保護的財產10倍於人,所受的保護亦10倍於人”。在他看來應當用“國家職能說”來解釋課稅依據。他從經濟自由主義出發,發展了亞當·斯密國家職能論,提出經濟自由主義與國家行使職能不是對立的。他列舉了教育事業、保護勞動者、公共事業、殖民地開發事業以及救濟事業等領域,應當列入國家的“選擇職能”。國家為了實現自己的“必要職能”和“選擇職能”,就必須課稅。“政府沒有稅收是不能存在的”。

  (2)稅收原則。

  穆勒在論述稅收原則時,引用了亞當·斯密的四原則,即平等原則、確實原則、便利原則和最小征收費用原則。但他提出的平等原則與斯密的原有含義有些出入。他認為,平等原則“還必須有更充分的考察。人們對它的瞭解不完全。且在民眾心中,尚缺乏確定的判斷原理,他的基準有許多錯誤的概念,在一定程度內,為人民所信任”。他主張按平等犧牲理論求得保稅公平與最小犧牲。他指出“關於課稅問題,必須按公平原則,其理由是,一切政府的業務,必須採用公平原則。政府是廣大人民和階級的政府,強烈要求對人民和階級無差別地同等看待,政府則對彼等要求犧牲,該項犧牲必須對一切人儘量用同等的力負擔。同時,必須註意用對全體人民均等而犧牲最小的方法。假如某人負擔較其公平負擔應得的份額小,則他以外的其他人的負擔必然要大於他所應負擔的份額。這樣對某些人的減輕,在其他事情相同情況下,對另一方人民的壓迫增大成為災害,比他所得的福利不是同樣的大。課稅的公平作為政治格言,意味著犧牲的公平。因而,各人對所支付的賦稅感到痛苦,其他一切人對他那一份的體驗是不大也不小,意味著對政府的經費按各自名分的成數籌集”。

  (3)稅率制度的選擇。

  穆勒把按照每個人的納稅能力負擔稅收的理論,即所謂的“能力說”,引入均等犧牲的稅收原則中,並以此為依據,提出了比例稅率累進稅率的選擇問題。他不贊同累進稅率,而主張採用比例稅率。他批評累進稅率說“對較高的所得額比對較低的所得額,按較高的稅率課稅,這是對勤勉與節約課稅,有人比其鄰人更多地勞動,更多地儲蓄,這是對他課以罰金”。穆勒之所以反對累進稅率,在於他認為私有財產制度,即私有財產是靠勞動與節欲形成的,賦稅侵犯這種私有權雖是不得已的事,但某些人多,某此人少,就不合理了。穆勒雖然贊同比例稅率,但他附有如下條件第一,“由於供應生活必需品的必要,要把不課稅的一定最”低限所得除外”。他認為從所得中扣除這種最低生活費所剩的餘額征收比例稅,仍符合均等犧牲。第二,“保留對貧民消費的奢侈品課稅”。其理由是課稅最低限度是要保證支付生活必需品的能力,貧民要購買必需品以外的奢侈品,也應當負擔奢侈品稅。第三,“限制大財產在不勞而獲者手中的積蓄,那就是限制各個人”。他在這裡區分了勞動所得與不勞動所得,承認對不勞而獲的所得——遺產、贈與財產——征收累進稅

  (4)關於稅收的作用

  穆勒修正了古典學派認為國家是強加於經濟之上的額外負擔、國家和稅收是經濟不可逃避的禍害的觀點,認為國家的“必要職能”和“選擇職能”是經濟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維持國家存在的稅收是一種經濟必然。同時,他認為,稅收具有調節作用。他提出國家可以利用稅收重新分配社會的財富和收入,以剋服資本主義社會的分配不公,實現社會正義原則;並提出對最低生活費實行免稅,對勞動所得課以輕稅,對非勞動所得課以重視。

  (5)稅種的選擇。

  穆勒明確地把稅收劃分為直接稅間接稅。他給直接稅下的定義是“課加在這個人身上,原意由其支付,確實由這個人支付的賦稅是直接稅”。他給間接稅下的定義是“課加在這個人身上,但原意要使這個人犧牲別人來補償自己的賦稅,是間接稅”。他說,一般以所得為對象的課稅是直接稅,由地租稅利潤稅工資稅組成;以支出為課稅對象的稅收是間接稅,如國產稅和關稅等。但有些直接課自消費者的,如房屋稅、馬車稅等,屬於直接稅。穆勒關於地租稅理論、利潤稅理論以及工資稅理論,基本上與李嘉圖的論述相同。他認為,地租稅由地主負擔,應課以重稅,地主因投資改良土地而增加的地租,屬於平均利潤,不應課稅;對某一生產部門課征的利潤稅,因其成為生產成本的一部分,會提高商品的價格,由消費者負擔,而一般的利潤稅,則由企業家來負擔;工資稅暫時由勞動者負擔,長期地繳納工資稅,將使勞動人口減少,工資上漲,最終資本家要負擔工資稅。穆勒認為,對必需品征收的間接稅,最終將由資本家負擔。“以勞動階級的消費品為對象的課稅,一般說,會全部或最大部分由利潤負擔”。

  關於關稅,穆勒從自由貿易理論出發,認為無論是入口稅還是出口稅,都將使商品價格提高,增加消費者負擔,對國際貿易的發展不利。在他看來,間接稅中的奢侈品稅是最佳稅種,其理由是:

  第一,以全部所得消費在必需品上的人,絲毫不受侵犯,轉移其必需品所需的錢來購買享樂品的人,卻不能避免它;

  第二,在若幹場合,成為一種有力的奢侈禁止法,這是一種唯一有用的作用。

  通過對直接稅和間接稅之間的比較,穆勒提出了他的稅種選擇主張直接稅(除房屋稅、地租稅贈與稅遺產稅等)由於得不到納稅者的誠心合作,因而不是完美的稅種,倘若不是國家遇到緊急情況,就不要開徵這種稅;間接稅中的關稅、對必需品和生產資料課征的消費稅等不宜開徵,主要對奢侈品徵稅。

  穆勒最後提出,征收間接稅要遵循如下幾條原則:

  第一,應儘可能對奢侈品征收巨額賦稅;

  第二,應向消費者直接課征奢侈品稅,因為如果向生產者課征,物價提高的程度會多於課稅額;

  第三,應按所得多少的比例以及物品本身所提供的一般享樂程度課稅,如向低所得者課征有逆進作用,應只向高級品課稅;

  第四,應集中於少數商品課征間接稅,這樣可以減少征收費用;

  第五,應從重課征酒稅,以此來抑制飲酒的弊害;

  第六,對任何商品不應課稅過重,以免養成一種以犯法為職業的人。

穆勒簡介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1806~1873)是19世紀中期英國哲學家和經濟學家。其主要著作有《論政治經濟學中若幹未解決的問題》(1844年)、《政治經濟學原理及其在社會哲學上的應用》(1848年)、《功利主義》(1863年)等。他的稅收思想主要體現在《政治經濟學原理及其在社會哲學上的應用》一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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