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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達爾文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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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達爾文主義(Social Darwinism)

目錄

什麼是社會達爾文主義

  社會達爾文主義是根據達爾文物競天擇的生物學理論演變而成。在十九與二十世紀時,特別盛行。這個理論說明瞭劣等的民族與其文化都會被優越的民族與文化所替代。人類的生存就像大自然中的生物一樣,進行著永恆鬥爭,只有強者與適應者才能生存。人類的文化與社會都遵隨著同樣淘汰與延續的原則。

  主要的倡導者是英國的斯賓塞與美國的瑟幕訥(William Graham Sumner,1840~1910)。

  社會達爾文主義,在十九世紀時被用來作為支持資本主義與保守主義正當性的藉口,他們認為人類之間的不平等乃是天經地義的,因為強者能致富與能控制別人,是自己努力節儉克己所造成的結果。財富是努力與成功的標幟。而弱者也是咎由自取,因為他們無法適應挑戰。他們堅決反對政府採取干涉的政策,來改革社會中的不平等現象,因為這違反了大自然運行中永不休止的競爭原則。除此之外,歐美的帝國主義與殖民主義者,也藉此來強調他們船堅炮利侵略行為的正確性。因為這是優越的種族與文化,遵照天理必須完成的任務。

社會達爾文主義的歷史背景[1]

  達爾文在《物種的起源》(1859)中認為:在有機的自然界,“物種”或“生命體”存在著“進化”過程,而主導這一進程的是不可更改“自然選擇”(natural selection)鐵律,也即在由種類繁衍而帶來的“資源短缺”壓力下,各物種之間以及同一物種內部存在著殘酷的“生存競爭”(the struggle for existence)。在這場鬥爭中,那些具備有利的“生理和心理稟賦”、最能“適應”環境的物種和生命體生存下來,併在此過程中將經由“適應”過程而獲得的優秀稟賦以“遺傳”的方式延續下來,從而形成了自然界從“簡單”到“複雜”、從“低級”到“高級”的“進化”。

  在19世紀中葉,達爾文的這種進化觀“使現代思想煥然一新(have revolutionized modern thought)”。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羅素稱,正如17世紀是伽利略和牛頓的世紀,19世紀是達爾文的世紀。在19世紀後半葉,“達爾文主義”也實現了從“自然領域”向“社會政治領域”的滲透,從“自然哲學”向“社會政治哲學”的移植,而“社會達爾文主義”即是這一過程的產物。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即是指:它將達爾文式的“進化觀”應用到“人類社會”,並對社會現象和歷史進程作一種“準生物學的解釋”,視“生存競爭”和“自然選擇”為“最高的解釋原則”。而其核心內容在法國的社會達爾文主義拉普熱(Vacher de Lapouge,1845—1936)所鍛造的三個社會政治信條中得到淋漓盡致的展現:也即“Determinism,Inequality,Selection”。

  • “Determinism”意味著“宿命”(fatalism),意味著對“自由意志”的否定;
  • “Inequality”則意味著“等級制”和“奴役”,意味著對“人人身而平等”的否定;
  • “Selection”意味著“優勝劣汰”,意味著殘酷的競爭乃至戰爭,而這與宣揚“博愛”的人道主義情懷有雲泥之別。

  這顯然是對作為l8世紀啟蒙理想和革命遺產的“Libey,Equality,Fraternity”信條的公然背棄和挑戰。那麼為什麼恰恰會在19世紀中後葉發生這種“時代精神”的嬗變?在這種嬗變的背後又蘊含著什麼樣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歷史機理?

  首先,從長時段的角度看,“社會達爾文主義”的興起得益於“道德哲學”的“科學化”企圖。從現代早期開始,西方的一直試圖按照自然科學的“確定性”和“普遍性”原則重建“道德哲學”,從而確立“真正的社會和政治科學(genuine science of societyand politics)”。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當l7世紀“物理學”大行其道的時候,霍布斯、斯賓諾莎等便將“道德哲學”奠基在“力學”之上,而當19世紀“生物學”突飛猛進,併成為一門主導性學科的時候,人們便試圖將“道德哲學”奠基在“生物學”之上。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有機的”(organic)社會政治觀才取代“機械的”(mechanica1)社會政治觀,而“社會達爾文主義”也最終得以走上歷史舞臺。

  其次,就具體的歷史情勢而言,“社會達爾文主義”的興起還得益於當時正在高歌猛進的“工業革命”。正是“工業革命”和“工業社會”的形成加速了“社會的新陳代謝”、強化了“社會競爭”,形成了一種充滿“不確定性”和“緊張感”的時代氛圍,並生成了一種崇尚“個人主義”、“競爭”和“強力”的維多利亞式精神氣質(Victorian ethos),而這正是“社會達爾文主義”誕生的溫床。

  最後,就當時國際政治背景而言,社會達爾文主義的興起還得益於這樣一種“意識形態”需要,也即為當時“西方”已經牢固確立、並迅速加以體制化的“宰制地位”尋找一種“科學的理據”(scientific rationale)。19世紀,隨著西方大規模的殖民活動的展開和帝國體制的確立,人們迫切地需要在意識形態上回應如下問題:如何看待“西方”對“東方”的“宰制”和“奴役”?如何看待西方內部各個國家發展的“不均衡性”,特別是如何看待“英美”和“德國”的強勢崛起以及“法國”的相對衰落?在這方面,社會達爾文主義“貌似科學”的“準生物學”解釋為人們提供了足夠大的想象和解釋空間。

社會達爾文主義的主要內容[1]

  作為一種“世界觀”,“社會達爾文主義”是一套相關假設:它涉及到“自然秩序”及其演化,涉及到“人”及“人性自然(human nature)”在“自然秩序”中的地位;而作為一種“意識形態”,“社會達爾文主義”又是一套“人類互動理論”,它涉及到“社會政治體系應該如何組織”的“規定性”。而這兩者之間又是相互關聯的,因為我們對於“自然秩序”以及“人性自然”的概念化方式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並塑造我們對於理想化的社會政治組織方式的構想。

  1、“Determinism”。

  西方文化一直秉持一種“二元論”的世界觀,即認為“人”與“自然”雲泥殊途,存在著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正是因為這條鴻溝的存在,人的“高貴”和“尊嚴”才得以彰顯。但是,與傳統的“二元論”不同,社會達爾文主義者一般都秉持“一元論”(monism),認為人是自然的一個組成部分,人不是“神造”的“特殊的造物(special creation)” 和“獨特的造物(unique creation)”,而是由低等動物“進化”而來。

  既然“人”從屬於“自然”,既然“社會”也是一個“超級有機體”,那麼,人類的社會政治生活及其歷史進程也必然服膺於“生物進化法則”。在《人類的由來》中,達爾文自己首先就確認了“生物進化法則”在“人類社會”中的適用性:人口的快速增長會誘發“嚴酷的生存競爭”,而競爭的結果便是“優勝劣汰”和“種族滅絕”。而美國的孔蒂(Joseph le Conte,1823—1901)更是明白無誤地宣稱:“決定動物中各物種、種族和種群接觸之效果的法則可以總結如下:‘生存競爭和適者生存’。否認這一法則也同樣適用於人類,是徒勞的”而海克爾也宣稱:在血腥的“生存競爭”方面,“人與動物世界中的其它物種並無二致”。

  既然生物進化法則“既不由人創造,也無法被人取消”,那麼,在這種“永恆的鐵律”面前,人類便失去了“選擇”(自由)的可能,所能做的唯有“順天承命”(宿命)。當然,在社會達爾文主義者那裡,“順天承命”的路徑各異。一種“順應”策略是將“是”與“應是”兩分,也即將“優勝劣汰”、“弱肉強食”的“自然選擇”過程看作是一種價值無涉或非道德化的“自然過程”。例如斯特拉斯堡大學教授施密特(Oscar Schimidt)就認為自然選擇“純粹是一種強權問題(is a pure question of might)”,與“正當”無涉:“如果我們從一名冷靜而清醒的自然學家的立場,而不是從慈善家和傳教士的立場,來考察一下野蠻人的人種學和人類學,我們就會發現:作為其遲滯和落後的結果,生存鬥爭中的毀滅是事物的自然進程。”勒龐(Le Bon)也認為:“我們必須承認:人類的法則完全無力去改變和修正自然的法則,自然法則仍然主宰著民族之間或人們彼此之間的關係。所有的有關正當的理論都是徒勞無用的。”

  而社會達爾文主義者的另一種“順應”策略是:將“是”與“應是”合二為一,把“優勝劣汰”、“弱肉強食”既看作是一種“自然的”過程,又看作是一種“正當的”過程,併在此過程中興起了一種“自然主義”的倫理觀,也即認為凡是有助於“生存競爭”的,都是善的,凡是不利於“生存競爭”的,都是惡的;凡是在“生存競爭”中成功的都是善的,凡是在“生存競爭”中失敗的,都是惡的。正是在這種語境下,法國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者羅耶(Clomence Auguste Royer,1830—1902)才能斷定:“對於每個物種而言,其道德法則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里,凡是有助於其生存、繁衍和進步的,都是道德上的善,反之則是道德上的惡”;也正是在這種語境下,斯賓塞才會主張:如果自然令他獲得成功,他就是“對的”,如果他慘遭不幸,他就是“錯的”。

  儘管“順應”的路徑不同,但是幾乎所有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者都強調“要徹底地、忠實地回歸自然、回歸自然關係”,併在此基礎上“重組”人類的社會政治實踐(也即所謂的“道法自然”),正如海克爾所敦敦教誨的那樣:必須在與“自然法則”協調一致的基礎上重新構造政治、道德和正義法則。

  2、“Inequality”。

  達爾文的“進化哲學”內在地蘊含了“等級制”,也即在生物進化的階梯上,存在著許多過渡性的“層級”(degrees)。在這一點上,達爾文主義與“存在的偉大之鏈”理論所宣揚的“等級制”並無二致,只不過是將傳統的“等級觀”由“靜態的”序列變成“動態的”過程,併為之披上一層“科學的外衣”。

  在社會達爾文主義者看來,像自然界一樣,人類社會的“不平等”是由“進化”機制形成的,是一種“自然進程”,具有內在的“生物學機制”。例如羅耶(Rover)就聲稱,基於一種無法更改的“生物學機制”,“人天生是不平等的”。而海克爾也在其第一本暢銷書《創造的歷史》中也強調:“所有的有機個體,從其生命存在開始,就是不平等的”,而且這種“原初的差異”由於“適應”而強化,並以“遺傳”的方式傳給後代,故而在時間之流中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分化。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社會達爾文主義者認為,“社會不平等”實際上是一種“生物學問題”,各階層的“社會地位”則取決於“腦容量(brain size)”。那些在經濟上被邊緣化的所謂的“窮人”,只是人類進化過程中的“不適應者”,或者更形象地說,是進化過程中的“被放逐者”。因為在社會達爾文主義看來,人的“進化”並不是以同等的速率進行的。那些更能適應環境,更能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發展出有利的身體和心智稟賦的人,不僅在“生存競爭”中處於有利的地位,而且還在“進化”的階梯上處於更高級的地位。正是基於進化階段的不同,在一個社會中,總是存在著“自然的”社會分層和“自然的”不平等。正像海克爾所說的那樣,“像歌德、達爾文和拉馬克這樣的天才,和普通的俗人和一個第三流的小官僚之間,存在這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所以,社會達爾文主義者那裡,基於身體和心智方面的遺傳稟賦,社會總是存在著“上流階層(upper class)”和“低等階層(lower class)”之分,存在著“聰明的階層(smartclass)”和“愚笨的階層(dump class)”之分,而且這種基於自然的不平等是無法通過社會或政治措施得到緩解的。

  這種由進化所造成的自然“不平等”,不僅體現在社會階層的分野上,而且還體現在性別分野上。達爾文就認為:無論是在身體上,還是心智上,女性都低於男性,女性所具有的長於直覺、富於想象力、短於理性等特點表明,她是“低等種群(1ower races)”,處於“文明發展中的低級階段(a past and lower stateof civilization)”。

  正是基於“不平等”的自然性,在國內政治上,許多社會達爾文主義者反對“平等”、反對“大眾民主”,認為它們與“自然選擇”貴族傾向相悖。因為殘酷的“自然選擇”意味著只有少數精英——也即“最適應者”才能生存下來,而這同時也意味著絕大多數人的困厄和毀滅,就像海克爾所說:“無論如何,選擇法則絕不是民主的,恰恰相反,選擇法則是貴族的——就貴族這個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社會達爾文主義者們認為,大眾民主會扭曲“自然選擇”機制,甚至使之實效,而這不僅會阻礙“進化”,甚而會帶來人類或種群的“退化”,而這正是社會達爾文主義者所擔心。

  但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社會達爾文主義者“著墨”最多的還是種群間的“不平等”。在19世紀中葉,“race”是一個使用較廣、含義較泛的概念。在社會達爾文主義者那裡,race主要是一種“生物學概念”,是指通過“遺傳”和“選擇”行為而得以秉有某些特定生理和心理稟賦的人類群體。正如“個人”一樣,在進化的階梯上,“種群”(也是進化的單位)也存在高下、貴賤之分。

  在當時,社會達爾文主義者聚焦“不平等”是有深刻的時代背景的。正如宮德曼(Thomas Gondermann)所指出的那樣,它是通過將“不平等”自然化、從而“合法化”的方式來回應當時最為急迫的社會問題,也即國內的大眾貧困和殖民主義語境下的種際關係。

  3、“Selection”。

  在達爾文主義的“世界觀”中,“選擇”是“進化”最為重要的一環,而“競爭”和“戰爭”則是實現“(自然)選擇”的最為重要的工具。

  達爾文一直對“自然”抱有一種競爭性、衝突性的理解(a competitive view of Nature)。達爾文相信:在波瀾不驚、祥和而明媚的自然風光之下,常常隱藏著殘酷的“競爭”現實,甚至連那些尚未發芽的種子和尚未破殼的蛋卵都未能幸免。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達爾文坦認:“在自然界,戰爭無處不在,再也沒有那個學說比這更為誠實不誣的了”。而在社會達爾文主義者的“社會想象”中,這種競爭性的“自然觀”得到了全盤複製,在他們看來,在人類的社會歷史上,“爭鬥”也無處不在。

  英國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者懷亞特(Harold F.Wyatt)在1911年的一篇文章中開篇寫道:“競爭的生物學法則仍然統治著個人和民族的命運。”而勒龐更是指出,“無論是野蠻人,還是文明人,反對同儕的戰爭狀態是一種自然狀態”,不僅如此,文明程度越高,競爭就越激烈,故而在某種意義上,戰爭成為人們“主要的營生(principal preoccupations)”,而人類的編年史也就是戰爭的歷史。

  達爾文不僅指出了“競爭”(戰爭)在自然界中的普遍存在,而且還對之大加褒獎:女王蜂出於“生存競爭”的本能而殺死剛剛出生的新女王蜂的行為值得“尊崇”,因為它符合整個蜂群的利益。在社會達爾文主義者那裡,無論是個人間的競爭,還是包括群體(民族和種族)間的競爭,無論是和平的競爭(如商業競爭和工業競爭),還是戰爭,都是進步之源。正是基於“競爭’’和“戰爭”的巨大“進化”作用,社會達爾文主義者們對“慈善”、“博愛”和“人道主義”大肆鞭撻,認為它們是一種“錯誤的多愁善感”,是一種“殘缺的、反常的和可笑的道德”,是一種“邪惡的、反社會的情感”。

參考文獻

  1. 1.0 1.1 周保巍.“社會達爾文主義"述評[J].歷史教學問題,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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