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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性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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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留置性擔保物權[1]

  留置性擔保物權又稱占有性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價值較為高的財產,以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如留置權

留置性擔保物權的缺陷

  留置性擔保物權的缺陷在於:不能使物的利用最大化,造成物質資源的浪費,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2]

  留置性擔保物權通常是人們為了滿足生活上的臨時需要而存在的,但因必須將擔保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致擔保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無法對它為使用、收益,企業經營者運用它的情況較少。反之,清償性擔保物權場合,擔保人可繼續使用並收益擔保物,物盡其用,也免去了債權人的保管之累,最符合企業經營理念,故為企業經營者所樂於採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代生活中居於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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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鄭雲瑞著.物權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01.
  2. 崔建遠著.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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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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