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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訴訟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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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環境行政訴訟舉證責任[1]

  環境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為查明環境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由當事人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如果其提供不出相應證據,將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後果的法律制度。

環境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內容[1]

  環境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由誰提供證據,
  二是應該舉證的人沒有舉證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環境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特征[1]

  環境行政訴訟作為一種行政訴訟,其舉證責任和其他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具有如下3個特征:

  (1)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單方責任。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而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環境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這就是說,舉證是環境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原告的法定責任,無論行政相對人是否提供了證明具體環境行政行為違法的確鑿證據,還是提供了脫離實際的虛假證據,環境行政機關都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2)舉證責任強調了環境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法定義務,而沒有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作為法定要求。這一點同民事訴訟有明顯的區別。《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而在《行政訴訟法》中只規定了“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可見,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行政機關舉不出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確鑿,就意味著敗訴。

  (3)舉證的範圍不僅僅是事實根據,還包括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這一點,在環境行政訴訟中尤為突出。隨著環境科學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技術性規範納入對人所能認識的範圍。另外,地方性環境法規又僅限於在本轄區內有效。因此,舉證責任不僅要求環境行政機關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自己的具體環境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根據,同時,還要求提供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

環境行致訴訟舉證責任的範圍[1]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在環境行政訴訟中,被告舉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前者包括在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時依法收集的各種證據,後者包括國家正式公佈的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理解環境行政訴訟舉證責任還要註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1)環境行政機關對被訴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意味著被告對環境行政訴訟所涉及的一切事實都負舉證責任。被告的舉證責任主要是體現在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上。

  (2)環境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負舉證責任,並不意味著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7條的規定,原告需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①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②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③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④其他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歐祝平 肖建華 郭雄偉著.環境行政管理學.中國林業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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